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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47 條(一部承兌、附條件承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2.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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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單純承兌 I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II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Exc📌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二項: 舉例來說,假設甲對乙說:「等我五分鐘我去買一顆西瓜,買到了之後我就送你一顆西瓜,同時承兌這張票。」 這個狀況下,就當作是乙被拒絕承兌了。但「送你一顆西瓜」的部分,如果有衍生的責任的話,甲還是得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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