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47 條(一部承兌、附條件承兌)
- 1.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 2.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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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47條:匯票得經執票人同意為一部承兌但須通知前手;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拒絕承兌,承兌人仍依條件負責。
Q · 付款人在匯票上加條件承兌,這樣算數嗎?
依票據法第47條第2項,承兌附條件者在法律上視為承兌之拒絕,執票人可立即作成拒絕證書向前手追索,不必等條件成就。但但書規定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等於付款人把自己放進「執票人可立刻追索、自己仍受條件拘束」的雙重不利位置。
白話解讀
匯票到期前,執票人會把票拿給付款人問一句話:你認不認帳?這個「認」的動作叫承兌。大部分人以為答案只有「認」和「不認」兩種,但這條法律開了兩個特殊選項,而且各自藏著陷阱。一部承兌:付款人只認一半金額,你可以同意,但你必須通知所有前手背書人,沒通知的話,你可能要自己賠前手因此受到的損失。附條件承兌:付款人在票上加一句「貨到付款」、「驗收合格後付」這種條件,法律上直接把它當成拒絕承兌處理。你可以立刻行使追索權向前手討錢。最狠的地方是但書:付款人雖然被當作拒絕了,但只要條件成就,他還是要依條件付款。這是一個兩頭都不是人的位置,卻有大量沒讀通這條的老闆會主動跳進去。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47條規範匯票承兌的兩種特殊型態:一部承兌(付款人經執票人同意僅就票面金額一部分承兌,執票人須通知前手)與附條件承兌(付款人於承兌加註條件,法律上視為拒絕承兌,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責),是匯票流通性與付款人抗辯空間之間的折衷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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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客戶只能承兌一半的匯票,我該同意嗎?▾
看剩下那一半的追索風險。依第47條第1項同意一部承兌後,可以對未承兌部分作成拒絕證書(第86條),向發票人和背書人追索(第85條)。如果前手財力穩健,同意一部承兌反而比全拒划算,至少先拿到一半。但你必須依第89條期間通知前手,漏通知要賠。
Q2付款人在匯票上寫「驗收合格後付款」這樣的承兌有效嗎?▾
依第47條第2項這種附條件承兌在法律上視為拒絕承兌。你可以立即作成拒絕證書向前手追索,不用等驗收結果。但書規定付款人雖被當作拒絕,條件成就(驗收合格)時他還是要依條件付款,等於把自己放進兩邊都不討好的位置。
Q3付款人口頭答應要承兌但還沒簽章,算數嗎?▾
不算。依第43條承兌必須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由付款人簽名,是要式行為。口頭承諾在票據法上沒有拘束力,除非另外構成民事上的保證或承擔債務的契約。
Q4票據法47條是什麼?▾
規範匯票一部承兌與附條件承兌的效果:一部承兌須通知前手,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但承兌人仍依條件負責。
Q5一部承兌跟附條件承兌差在哪?▾
一部承兌是部分有效、須通知前手;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可立即追索,但承兌人仍受條件拘束。
Q6什麼叫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於承兌時加註「驗收合格後付」等條件,法律上直接視為拒絕承兌,但條件成就時承兌人仍依條件付款。
Q7一部承兌的『前手』是誰?▾
指在執票人之前的背書人與發票人,他們對票據負償還責任,故須受一部承兌事由的通知以保全權益。
Q8匯票被一部承兌怎麼辦?▾
決定是否同意 → 就未承兌部分作成拒絕證書(第86條)→ 依第89條期間通知前手 → 依第85條追索。
Q9附條件承兌怎麼追索?▾
視為拒絕承兌,立即作成拒絕證書,依第85條向發票人及背書人連帶追索全額,無須等條件成就。
Q10一部承兌沒通知前手會怎樣?▾
前手可主張因未獲通知錯失保全權益的損害,由執票人負擔賠償,通知義務不可省略。
Q11承兌的追索時效有多久?▾
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到期日起算一年(第22條第1項),逾期喪失追索權。
Q12附條件承兌 vs 全部拒絕承兌差在哪?▾
效果都視為拒絕、都可追索,但附條件承兌的承兌人仍依條件負責,全部拒絕則完全不負承兌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法律效果 | 通知前手 | 追索範圍 | 承兌人責任 |
|---|---|---|---|---|
| 一部承兌 | 部分承兌有效 | 必須通知,漏通知須賠 | 未承兌部分可追索 | 就承兌部分負主債務責任 |
| 附條件承兌 | 視為拒絕承兌 | 依拒絕承兌程序通知 | 可立即就全額追索 | 仍依所附條件負責 |
| 全部拒絕承兌 | 拒絕承兌 | 依拒絕承兌程序通知 | 可立即就全額追索 | 不負承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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