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48條規定,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求延期,但以三日為限,逾期視為拒絕承兌。
Q · 客戶拿匯票要我立刻承兌,我可以要求延期嗎?
可以,依票據法48條最長延三日查核
依票據法第48條,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求延期,但以三日為限。這三天讓付款人查核帳上有無此筆款項、原始契約與票面真偽。但延期是天花板不是起點,第四日仍未承兌,執票人即得視為拒絕承兌,並依第86條作成拒絕證書、對前手行使追索權。
想像這個畫面:快遞送來一張匯票,上面寫著付款人是你的公司,金額五百萬。送票的人站在你面前要你當場簽字承兌。你心跳加速,因為你根本不記得有這筆錢的約定。很多人這時候只會做兩件事之一:慌張簽下去(賠了),或當場撕破臉拒絕(合作關係毀了)。但 48 條給了你第三條路:你可以要求延期三天,趁這三天查清楚這張票的來龍去脈,帳上有沒有這筆款、跟誰簽過什麼合約、票面是不是真的。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執票人,你也要知道這條:對方要延期你必須給,但第四天沒回應就可以當作拒絕,立刻啟動對前手的追索權。這三天是雙向的,保護付款人查核,也保護執票人不被無限拖延。
票據法第48條為匯票承兌程序中的延期查核規範: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求延期承兌,惟最長以三日為限。此期間供付款人核對資金與票據真偽,逾期未承兌則發生視為拒絕承兌之效果,連動執票人之追索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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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票據法第48條明文規定你可以請求延期三天查核,不用理由。你只要說「我依第48條行使延期查核權」,然後把票面登記簽收。這三天你拿來對帳、查合約、確認票面真偽。內行人提示:千萬別當場撕破臉拒絕,也別當場簽下去,延期三天是中性動作,既給自己查核空間又保住商業關係。
第四天開始你就可以當作拒絕承兌。立刻去辦拒絕證書(票據法第86條),這是對背書人、發票人啟動追索權的關鍵。拖越久越不利,超過法定期間沒作成拒絕證書,對前手的追索權會喪失。內行人提示:第四天一早就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視為拒絕承兌,同時預約公證人作拒絕證書,動作要快。
規範匯票承兌的延期查核期,付款人得請求延期但最長三日,是承兌程序的緩衝閥。
付款人逾三日延期期限仍未承兌,法律擬制其為拒絕承兌,連動執票人的追索權。
延期是承兌前的三日查核(第48條),撤銷承兌是承兌後將承兌塗銷(第51條),時點完全不同。
自付款人表示延期之日起算,最長至第三日,第四日起執票人得視為拒絕承兌。
明示「依票據法第48條行使延期查核權」、登記簽收票面 → 三日內查帳、查契約、查票面真偽 → 期限內決定承兌或拒絕。
第四日一早發存證信函通知視為拒絕承兌 → 預約公證人作拒絕證書(第86條)→ 對前手追索(第85條)。
對背書人、發票人等前手行使追索權,金額含票面金額、利息及作成拒絕證書等必要費用。
保留存證信函或E-mail載明請求與延期日期、票面簽收紀錄,作為三日起算與逾期視為拒絕的證據。
第45條是發票人指定的承兌提示期限,第48條是付款人收到提示後的三日查核緩衝,分屬提示端與承兌端。
延期是爭取查核時間,一部承兌是只就部分金額承兌;查核後若部分有疑義可選一部承兌而非全拒。
| 選項 | 適用時機 | 法律效果 | 風險 |
|---|---|---|---|
| 當場承兌 | 已確認資金與契約 | 承兌生效,付款人負付款責任(第52條) | 未查核即承兌偽變造票 |
| 請求延期查核 | 需核對帳務票面真偽 | 最長三日緩衝(第48條) | 逾三日視為拒絕承兌 |
| 拒絕承兌 | 確認無付款義務 | 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並追索(第85、86條) | 商業關係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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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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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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