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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49 條(擔當付款人之指定、塗銷與變更)

  1. 1.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
  2. 2.發票人已指定擔當付款人者,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塗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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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49條規定,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發票人已指定者,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塗銷或變更,逾此時點即不得再改。

Q · 發票人在匯票上指定的擔當付款人銀行,承兌人可以改掉嗎?

依票據法第49條,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發票人雖已指定,付款人仍得在承兌的同一時點塗銷或變更之。原因是擔當付款人本質上是付款人的代理收付櫃台,代理人應由本人決定。關鍵限制:這個塗銷或變更權僅存在於承兌那一瞬間,承兌完成後即永久消滅,不能事後補改。

白話解讀

做 B2B 生意的人,看到匯票上「擔當付款人」這欄,多半以為是銀行隨便填的。這欄字背後其實藏著一個權力爭奪:票是發票人開的,發票人可以寫一家銀行上去當擔當付款人;但承兌這張票的付款人,有權在承兌的那一刻把這個指定塗掉或改成別家銀行。49 條就是規定這個權力翻轉的條文。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擔當付款人本質上是付款人的代理櫃台,代理人當然要由本人決定。發票人的記載只是建議,承兌人才是拍板的。如果你是執票人,拿到承兌過的匯票,務必檢查擔當付款人那欄有沒有被改動,那一欄決定了你到期日該去哪家銀行提示付款。跑錯地方不是白跑,是可能被認定為提示不合法,連拒絕證書都沒得開。

法律定性

擔當付款人指匯票上記載、代承兌人實際辦理付款的第三人(實務上多為銀行)。依票據法第49條,付款人於承兌時得自行指定擔當付款人;發票人若已先行指定,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將其塗銷或變更。擔當付款人僅為代理收付角色,最終付款責任仍由承兌人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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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擔當付款人跟承兌人有什麼不一樣?

承兌人是匯票到期真正要付款的人,擔當付款人只是承兌人指派的代理收付櫃台,實務上多半是銀行。櫃台不付款不代表承兌人沒責任,執票人真正追索的對象永遠是承兌人。擔當付款人倒閉時,執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不受影響,但須將到擔當付款人提示未果一事以拒絕證書或銀行書面記錄下來,才能進入對前手的追索程序。

Q2發票人已經寫了擔當付款人,承兌人為什麼能塗掉?

因為擔當付款人本質上是承兌人的代理人,要讓誰當代理人不該由第三方決定。票據法第49條第2項把這個邏輯拉回正軌,承兌人才有最終決定權。此設計於民國62年修正到位,立法理由明確指出擔當付款人係付款人之代理人,自應由付款人指定。承兌人事後塗銷不會通知發票人,要確認實際擔當付款人是誰,必須看承兌後的匯票原件。

Q3擔當付款人的銀行拒絕付款怎麼辦?

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拒絕付款常因承兌人帳戶餘額不足、撤銷授權或票據形式瑕疵。不論原因,執票人應請擔當付款人出具不獲付款的書面記載,再依票據法第85條以下對承兌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權。銀行拒絕是追索的起點而非終點,務必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錯過期限對背書人的追索權會大幅受限。

Q4擔當付款人是什麼?

代承兌人實際辦理付款的第三人,多為銀行,屬代理收付角色,不負票據最終付款責任。

Q5擔當付款人和承兌人差在哪?

承兌人是票據主債務人負最終付款責任;擔當付款人只是代收付櫃台,拒付時執票人仍向承兌人追索。

Q6什麼叫承兌時的塗銷變更權?

承兌人於承兌同一時點得塗銷或改掉發票人指定的擔當付款人,是票據法49條第2項給付款人的權利。

Q7擔當付款人和付款處所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擔當付款人是代付款的人(§49),付款處所是付款地點的記載(§50),兩者性質與規定不同。

Q8承兌人怎麼塗銷或變更擔當付款人?

承兌前逐欄檢查 → 非己方往來行就決定塗銷或變更 → 於承兌同一時點單線刪除或改寫加蓋章 → 留存匯票影本。

Q9執票人到期日該去哪家銀行提示?

向承兌後實際生效的擔當付款人提示,不是發票人原始指定那家;先檢查欄位有無塗改並向承兌人書面確認。

Q10擔當付款人拒付後怎麼追索?

取得不獲付款書面 → 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 依票據法85條以下對承兌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權。

Q11怎麼證明承兌人塗改過擔當付款人?

以承兌後匯票原件的塗銷或改寫痕跡(單線刪除加蓋章)為證,並保留向承兌人書面確認的回覆。

Q12擔當付款人 vs 付款人哪個負最終責任?

付款人(承兌後即承兌人)負最終責任;擔當付款人只是代收付,不是獨立債務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27条(支払担当者の指定)
🇰🇷 韓國어음법 제27조(지급담당자의 지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之代理付款人制度(匯票承兌章,與擔當付款人功能近似,具體條文待核對)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 27(Bestimmung einer Zahlstelle bei der Annahm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domiciliation de la lettre de change(art. L.511-3 et s.,désignation du domiciliataire)
🇺🇸 美國UCC § 3-111(place of payment)及 § 4-106(payable through/at a bank)— 功能近似的指定付款處所/代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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