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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67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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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2. 2.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67 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依第 45 條承兌提示期限末日起算。

Q · 見票後 60 天的匯票,60 天到底從哪天開始算?

從承兌日算,不是發票日

依票據法第 67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到期日有三種起算點:第一順位是「承兌日」(付款人承諾付款那天);若被拒絕承兌但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從「拒絕證書作成日」起算;若拒絕承兌卻未作成拒絕證書,則依第 45 條承兌提示期限的末日(通常為發票日後 6 個月)起算。多數人誤以為從發票日倒數,會算錯到期日進而喪失追索權。

白話解讀

手裡有一張「見票後60天付款」的匯票,你以為60天從發票那天開始倒數?錯了。這條法律說,那個60天要從「承兌日」(付款人點頭說「我會付」的那一天)開始算。如果對方拒絕承兌但你有做拒絕證書,那就從拒絕證書作成日起算。這是票據法裡最容易被誤算的條文之一,因為中間還有個陷阱:如果對方拒絕承兌,你卻偷懶沒去做拒絕證書,時間不會因此暫停,而是從票據法第45條規定的「承兌提示期限末日」(通常是發票日後6個月)倒推計算。三個觸發點、三種算法,算錯一天,你可能超過提示期限,喪失對背書人和發票人的追索權。國際貿易的遠期信用狀、供應鏈金融的融資安排,背後都是這條在決定錢流的節奏。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67 條為「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到期日計算規範,明定三種起算基準:承兌日、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承兌提示期限末日。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不論承兌程序經歷何種狀態,到期日均有可確定的計算起點,維護票據流通的可預測性與執票人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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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匯票上承兌人只蓋了章沒寫承兌日期,怎麼算到期日?

依票據法第 46 條第 2 項,承兌時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情況,以承兌提示期限的末日(通常是發票日後 6 個月,或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末日)為承兌日。所以一張「見票後 30 天」匯票若承兌人只蓋章沒寫日期,到期日就是承兌提示期限末日加 30 天。內行人提示:承兌時務必要求對方把日期寫清楚並當場拍照存證,光靠銀行處理紀錄有時不夠。

Q2執票人在承兌提示期限內隨時可以來提示,付款人怎麼預估現金流?

「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時點由執票人決定,付款人只能估最壞情況。票據法第 45 條給 6 個月彈性窗口,所以須預留「發票日後 6 個月+見票後付款期間」的現金準備。內行人提示:付款人若不希望不確定性拖太久,可在發票時約定縮短承兌提示期限(第 45 條但書),把 6 個月縮為 1 個月。

Q3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怎麼算?

原則從承兌日起算;被拒絕承兌時,從拒絕證書作成日或承兌提示期限末日起算,再加計見票後付款期間。

Q4票據法 67 條是什麼?

規範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到期日計算,明定承兌日、拒絕證書作成日、承兌期限末日三種起算基準。

Q5什麼叫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

匯票記載自承兌(見票)後經過一定期間付款,到期日須待承兌發生後才開始起算的匯票類型。

Q6拒絕承兌證書是什麼?

執票人請求承兌遭拒時依法作成、證明拒絕事實的公證書,是保全追索權與計算到期日的依據。

Q7匯票被拒絕承兌怎麼算到期日?

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從證書作成日起算;沒作成→依第 45 條承兌提示期限末日起算,時效不會因怠惰而停止。

Q8承兌日沒記載怎麼處理?

依第 46 條第 2 項,以承兌提示期限末日視為承兌日,到期日仍可確定計算。

Q9怎麼確保不算錯到期日?

承兌時要求付款人在票面明確記載承兌日期並拍照存證,再依承兌狀態套用對應起算點。

Q10到期日算出來後要做什麼?

於到期日或其後 2 日內為付款提示(第 69 條),逾期將喪失對背書人與發票人的追索權。

Q11見票後定期付款 vs 見票即付匯票差在哪?

見票即付(第 66 條)提示日即到期日;見票後定期付款(第 67 條)須先承兌再加計期間,兩者起算邏輯完全不同。

Q12見票後定期付款 vs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差在哪?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從發票日起算;見票後定期付款從承兌日起算,後者多了承兌這個變數與不確定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articlematurity_rule
見票即付匯票第 66 條提示日即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第 65 條第 1 項自發票日起算約定期間
見票後定期付款第 67 條自承兌日/拒絕證書日/承兌期限末日起算
定日付款第 65 條第 1 項票載固定日期即為到期日

article

見票即付匯票
第 66 條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第 65 條第 1 項
見票後定期付款
第 67 條
定日付款
第 65 條第 1 項

maturity_rule

見票即付匯票
提示日即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自發票日起算約定期間
見票後定期付款
自承兌日/拒絕證書日/承兌期限末日起算
定日付款
票載固定日期即為到期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手形法第 35 条(一覧後定期払の満期)
韓國어음법 제35조(일람후정기출급)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35(Verfall bei Nachsichtwechsel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22(échéance à un certain délai de vue)
美國UCC § 3-108(b)(payable at a definite time / after sigh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0490322 全文修正)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匯票未載明承兌日,又無拒絕證明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0620515 修正)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立法理由第二項原條文文字頗為含混,所稱未載明承兌日,似指業已承兌而未載明承兌日期者而言。而又無拒絕證明者,則似指未獲承兌又無拒絕證明者而言。爰予修正,將前一種情形於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予以規定,而於本項對後一種情形予以規定。

(0180928 制定)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0490322 全文修正)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匯票未載明承兌日,又無拒絕證明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0620515 修正)

第二項原條文文字頗為含混,所稱未載明承兌日,似指業已承兌而未載明承兌日期者而言。而又無拒絕證明者,則似指未獲承兌又無拒絕證明者而言。爰予修正,將前一種情形於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予以規定,而於本項對後一種情形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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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67 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