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68條規定數月付款匯票以月對應日為到期日,無對應日則以該月末日為準,月初月中月底分別指1日、15日、末日。
Q · 票上寫「3個月後付款」到底哪天到期?
看月對應日,不是算90天
依票據法第68條,數個月付款的匯票以「應付款之月與發票日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如2月沒有30日)則退到該月末日。11月30日開的3個月票,到期日是2月28日(閏年29日),不是3月1日,也不是90天後。月初、月中、月底分別固定指1日、15日、末日。算錯日期會連帶錯過第69條的到期日後2日付款提示期。
你收到一張客戶給的「3個月後付款」的匯票,開票日是11月30日。你心裡默默算:12、1、2,3月1日到期。這個算法是錯的。第68條不這樣算。它定了一個叫「月對應日」的規則:11月30日開的3個月票,到期日是2月的對應日,也就是2月30日。但2月沒有30日,法律自動退到該月最後一天(2月28或29日)。你多等一天,2月28日過去,3月1日才拿票去銀行,已經遲了。更狠的是,票據法第69條只給你到期日後2天的付款提示期。提示期一過,除了發票人以外的所有背書人全部免除責任(票據法§104)。一個日期算錯,你從握有多重擔保的債權人,瞬間變成只能追發票人一個人的裸債權人。這不是技術細節,是決定你能不能拿回錢的分水嶺。
票據法第68條為匯票到期日的計算總則,採「月對應日」原則:發票日或見票日後數個月付款者,以應付款月份中與基準日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準;含半月者先算全月對應日再加15日;票載月初、月中、月底分別指該月之1日、15日與末日。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上是2月28日(閏年則為29日)。第68條第1項規定以應付款之月「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則以該月末日為準。11月30日算3個月後是2月,但2月沒有30日,所以到期日退到2月最後一天。遇到月底開票且月份跨到2月,直接標該月最後一天最保險。
不是45天。第68條第2項規定先依第1項算全月(月對應日),再加15日,以末日為到期日。例如11月30日開的1.5個月票,先算1個月對應日為12月30日,再加15日為1月14日。實務上建議在票上直接寫明確西元日期,避免「1個半月」這種容易算錯的寫法。
有,而且意思非常精確。第68條第3項規定:月初為1日、月中為15日、月底為該月末日。所以「3月中兌現」就是3月15日,不是大概的中旬。想保留彈性應直接談展期,不要用口語詞,因為法律會把它鎖死成具體日期。
依票據法第68條取基準日後N個月的對應日,該月無此日則退到月末日,這是匯票到期日的核心算法。
在到期月份中找與發票日或見票日「日」相同的日期,例如11月30日對應到2月30日,無此日就退到該月末日。
月對應日按月份對齊,天數算法按N×30天,短月或閏年會差1到數天,按天數算常導致錯過提示期。
是法律用語。第68條第3項把月初、月中、月底定義為1日、15日、末日,沒有模糊解讀空間。
往後推3個月到2月,2月無30日,退到2月末日,平年2月28日、閏年2月29日為到期日。
先取1個月的對應日,再加15日取末日,例如11/30開先算到12/30再加15日為1/14。
算出到期日後加2日就是提示鐵門(§69),在影本與行事曆標紅,並設到期日前3日提醒。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匯票規定,同樣適用第68條的月對應日算法,長天期本票更要小心閏年。
到期日是起算點,付款提示期是到期日後2日內(§69),逾期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104)。
| 情境 | 月對應日(正確) | 天數算法(常見誤算) | 差異與風險 |
|---|---|---|---|
| 11/30 開「3個月後付款」票 | 2/28(閏年 2/29) | 約 3/1(90天) | 差 1-2 日,按錯算法易錯過付款提示期 |
| 11/30 開「1個半月後付款」票 | 12/30 加15日 = 1/14 | 約 1/14(45天,偶合) | 短月或閏年仍會偏差,須先算整月再加15日 |
| 票載「3月底」 | 3/31(末日) | 模糊解讀為3月下旬 | 法律鎖定為末日,無彈性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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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本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詐欺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本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詐欺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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