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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68 條(期間之計算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2.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3.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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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本票到期日,124準用68 1 II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III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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