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55 條(參加之通知與怠於通知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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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II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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