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54 條(參加承兌之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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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54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三、📌年、月、日。
II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III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26條=>發票人可以指定「在付款地的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第35條=>背書人可以指定「在付款地的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不同的人都有資格指定預備付款人,因此本條第3項才會那樣寫。
好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