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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54 條(參加承兌之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2.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3.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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