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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54 條(參加承兌之記載事項)

  1. 1.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2. 2.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3. 3.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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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54 條規定,參加承兌須在匯票正面記載意旨、被參加人姓名、年月日,並由參加承兌人簽名,缺漏恐影響效力。

Q · 參加承兌要寫哪些東西才有效?

依票據法第 54 條,參加承兌須在匯票正面記載三項法定事項:參加承兌之意旨、被參加人姓名、年月日,並由參加承兌人簽名。若漏未記載被參加人,法律直接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若是匯票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來參加承兌,則以當初指定該預備付款人的人為被參加人。記載瑕疵可能讓執票人質疑效力,進而重啟到期前追索權。

白話解讀

參加承兌不是口頭答應,也不是簡單簽個名。本條給了它一個嚴格的形式要件清單:必須在匯票正面寫三件事(參加承兌的意旨、被參加人姓名、年月日),並由參加承兌人簽名。這些條件任何一項缺了,參加承兌的效力可能被質疑。這條有兩個隱藏炸彈值得注意。第一,沒寫被參加人是誰怎麼辦?法律直接幫你填上「發票人」,意思是沒指定就自動救發票人。第二,如果是匯票上原本指定的預備付款人來參加承兌,被參加人預設為當初指定這個預備付款人的那個人(可能是發票人或某個背書人)。這些看似技術性的規定,其實決定了參加承兌人到底替誰擋子彈、日後誰是真正被救的那個人。

法律定性

參加承兌為票據法上一種「到期前」由第三人介入避免追索的制度。票據法第 54 條規範其形式要件:須在匯票正面記載參加承兌之意旨、被參加人姓名、年月日並簽名;未記載被參加人時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則以指定其之人為被參加人。此條決定參加承兌人事後替誰負責、向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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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加承兌漏寫日期會怎麼樣?

日期是票據法第 54 條第 1 項列為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缺漏可能導致參加承兌效力被質疑。實務上若能從匯票其他記載或證據確認時間,部分案件曾放寬,但保險做法是絕不漏寫,否則執票人得重啟到期前追索權。日期還決定參加承兌是否落在「執票人可行使到期前追索權」的窗口內。

Q2我想救某個背書人,結果忘了寫被參加人,怎麼辦?

依票據法第 54 條第 2 項,未記載被參加人直接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你事後只能對發票人及其前手求償,原本想救的背書人沒被救到。票據形式主義嚴格,一旦執票人據此主張,事後要證明真意與記載不同幾乎不可能成功,所以下筆前務必確認被參加人。

Q3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時被參加人是誰?

依票據法第 54 條第 3 項,不套用第 2 項的「發票人」,而是以當初指定該預備付款人的人(可能是發票人或某背書人)為被參加人。這在多層背書匯票中會決定日後求償鏈的方向。

Q4參加承兌要寫什麼?

意旨、被參加人姓名、年月日三項,並在匯票正面由參加承兌人簽名,缺一項效力恐被質疑。

Q5什麼是被參加人?

參加承兌所要保護(替其擋追索)的票據債務人,決定參加承兌人事後向誰求償。

Q6什麼是預備付款人?

發票人或背書人預先在匯票上指定、於付款人不付款時備位付款或參加之人。

Q7參加承兌跟一般承兌差在哪?

一般承兌是付款人對匯票負付款責任;參加承兌是第三人到期前介入,阻止對特定債務人的追索。

Q8參加承兌怎麼記載才有效?

在匯票正面寫明意旨、被參加人、年月日並簽名,被參加人務必明確不要留空。

Q9被參加人沒寫會怎樣?

依第 2 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事後只能對發票人及其前手求償。

Q10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被參加人怎麼定?

依第 3 項以指定該預備付款人的人為被參加人,不套用發票人預設。

Q11執票人收到參加承兌的匯票要查什麼?

逐一檢查意旨、被參加人、年月日、簽名四項,缺漏可主張不生效力並依法追索。

Q12參加承兌 vs 票據保證差在哪?

參加承兌是到期前阻止追索的介入承兌;保證(第 58 條以下)是擔保票據債務履行,要件與效力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被參加人認定法律依據
一般人記載被參加人以記載者為準票據法第 54 條第 1 項
未記載被參加人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票據法第 54 條第 2 項
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以指定該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票據法第 54 條第 3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56条以下(参加引受の方式)
🇰🇷 韓國어음법 제56조 이하(참가인수의 방식)
🇩🇪 德國Wechselgesetz §§ 56–58(Ehrenannahme/Ehreneintrit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66 et s.(acceptation par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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