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53條規範參加承兌:匯票拒絕承兌後,預備付款人執票人須接受,其他第三人須執票人同意,票據債務人不得自己參加。
Q · 匯票被拒絕承兌後,誰可以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執票人須接受,其他第三人須執票人同意
依票據法第53條,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若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執票人得請求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任何第三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參加承兌。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不得自己參加承兌,以避免「自己救自己」的空轉。
匯票的世界有一個「救援機制」叫參加承兌,很多人連聽都沒聽過,但它是保護你商業信用的一條暗門。當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消失不見時,執票人原本可以立刻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回頭找發票人、背書人要錢。這對任何一位在票據鏈上簽名的人都是災難:票還沒到期就被追討,信用破洞、連鎖違約。這時第三人可以跳出來「參加承兌」,替某個即將被追索的人(叫被參加人)承接這張匯票的風險,讓執票人暫時停手,等到到期日再看。參加承兌的資格設計很精妙:匯票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執票人必須接受他參加;其他人想參加,必須經過執票人同意,且不能是已經在票上簽名的債務人(否則就是自己救自己,沒意義)。這條是商業信用的消防員機制,啟動它就是在火苗變成火災之前把它蓋住。
參加承兌是匯票於到期日前因拒絕承兌而得行使追索權時,由第三人介入、替某一票據債務人(被參加人)承接票據風險,使執票人暫緩到期前追索的制度。匯票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執票人必須接受其參加;其他第三人須經執票人同意,且票據債務人不得自己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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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承兌是匯票上指定的付款人簽名承認要付錢。參加承兌是第三人在付款人拒絕承兌後跳出來,替某個即將被追索的票據債務人擋下執票人到期前追索權。依票據法第53條,預備付款人執票人必須接受,其他第三人須執票人同意,發票人、背書人不能自己參加。內行人提示:參加承兌是救人的動作,目的是暫緩追索連鎖,不是替代付款責任。
除匯票指定的預備付款人外,其他第三人參加承兌須經執票人同意,執票人有權拒絕。拒絕後,第三人無法參加,執票人可直接對票據債務人行使到期前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內行人提示:執票人拒絕多半是對參加承兌人信用不夠信任,想讓他接受,建議提供財務證明或銀行保證,不要只是口頭說明。
不可以。本條明文排除票據債務人作為參加承兌人,因為發票人、背書人本來就要對票據負責,自己參加承兌等於自己救自己,沒有制度意義。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要替某位背書人解圍,正確做法是找其關聯企業或母公司這類非票據債務人的第三人出面參加。
匯票被拒絕承兌後,第三人介入替某位票據債務人承接風險,使執票人暫緩到期前追索的救援機制。
發票人或背書人預先在匯票上指定,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備援的人選,被請求參加時執票人不得拒絕。
參加承兌所替其承接風險、因而暫免被執票人到期前追索的那一位票據債務人。
先看匯票有無預備付款人,有就請求其參加承兌;沒有則找非票據債務人的第三人經同意參加,否則逕行追索(§85)。
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向票上記載的預備付款人提出請求,依本條第1項他無拒絕配合請求的正當理由。
第三人須非票據債務人,且經執票人同意,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才能參加承兌。
主動與執票人溝通並提供參加承兌人的財務證明或銀行保證,提升其信用說服力,不要只口頭說明。
保證是對票據債務全程擔保並負同一責任;參加承兌只在拒絕承兌後介入、暫緩到期前追索,效力與時點都不同。
參加承兌暫緩追索、爭取到到期日的時間;參加付款是實際代為付款並取得被參加人權利,票據關係消滅。
| 項目 | 一般承兌 | 參加承兌 | 參加付款 |
|---|---|---|---|
| 承兌人身分 | 匯票指定之付款人 | 預備付款人或經同意之第三人 | 預備付款人或任意第三人 |
| 發生時點 | 提示承兌時 | 拒絕承兌、得到期前追索時 | 拒絕付款或得追索時 |
| 對執票人效果 | 確定主要付款義務人 | 暫緩對被參加人到期前追索(§56) | 票據關係消滅、取得被參加人權利 |
| 執票人可否拒絕 | 不適用 | 預備付款人不可拒絕、第三人須同意 | 原則不得拒絕(§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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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四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四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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