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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53 條(請求參加承兌之時期與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2.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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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參加承兌人(阻止執票人期前行使追索權,為特定票據債務人之利益,由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包含預備付款人)加入票據關係,發生擔保付款人 或擔當付款人付款之效力之要式附屬票據行為) I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當然的參加承兌人 II Exc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任意的參加承兌人
zxc88216
2 years ago
我準備吿人
第二項白話文是,除了預備付款人及票據債務人,其他不管是誰,只要經過執票人同意,就能夠代替票據債務人中的隨便一人參加承兌,而被替代的票據債務人被稱為「被參加人」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一項:預備「付款」人來參加「承兌」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而且要「經執票人同意」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2項說的是,「不相關的某人」也可以參加承兌。 只是這個「某人」必須先以某個票據債務人為「被參加人」,「某人」才能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之後呢,若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的「某人」來付錢。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目的在於阻止期前追索權的行使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簡單地說,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諾: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付款。(via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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