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53 條(請求參加承兌之時期與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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