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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52 條(承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2.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定之金額,直接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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