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51 條(承兌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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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22 days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51 條(承兌之撤銷)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撤回」才是正確的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乃票據行為採發行説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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