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51 條規定,付款人簽名承兌後、交還匯票或書面通知承兌前仍得撤銷,之後則不得撤銷。
Q · 我已經在匯票上簽承兌了,還能反悔嗎?
可以,只要票還沒交還、也沒發書面通知
依票據法第 51 條,付款人雖已在匯票上簽名承兌,只要尚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仍得撤銷承兌,方法是塗銷承兌文字或撕毀該記載。但有一個例外:若已向執票人或任何匯票簽名人以書面(如 Email、存證信函、公司函)通知承兌,承兌即告確定,縱使匯票仍在手中也不得撤銷。換言之,承兌生效時點是「交還匯票」或「書面通知到達」兩者孰先。
承兌這件事,在票據法裡是一個可以反悔的動作,但只能在一個極短的時間窗內反悔。付款人在匯票上簽了名答應要付錢,只要票還在他手上,他隨時可以撕掉這個承諾,沒人能攔他。一旦票交還給執票人,這個反悔權就永久消失。但這裡藏了一個讓很多人栽跟頭的例外:即使票還在付款人手上,只要他已經用書面(例如 LINE、Email、存證信函)告訴執票人或任何在匯票上簽名的人「我答應承兌了」,他就被鎖死,不能再撤銷。換句話說,書面通知的那一刻就是承兌的生效時刻,不是交票那一刻。一個隨手發出的 Email,可能讓付款人失去所有反悔的餘地。
票據法第 51 條規範匯票承兌的撤銷,確立承兌的生效時點:付款人簽名承兌後,於交還匯票或以書面通知承兌之前,承兌尚未終局確定,仍得撤銷;一旦匯票交還或書面通知發出,承兌即不可撤回。本條在保障付款人短暫反悔空間與保護執票人信賴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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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看兩件事:匯票交還了嗎?有沒有發書面通知?只要匯票還在你手上、也沒發過任何書面通知承兌,依票據法第 51 條可塗銷承兌文字或撕毀記載而撤銷。但只要其中一個動作已完成,撤銷即無效。實務上很多公司業務會先傳 LINE 或 Email 說「我們已承兌」,這個動作的法律效力常被低估,簽名後在交易確定前最好不要發出任何書面確認。
不行。這封 Email 就是票據法第 51 條但書講的「書面通知」,一旦發出,即使匯票還在你手上也不能再撤銷承兌。此時你只能依約付款、與執票人協商同意塗銷,或等票據到期後主張其他抗辯。書面不限紙本,Email、傳真、存證信函、官方通訊軟體訊息都可能被認定為書面通知。
規範匯票承兌的撤銷,確立承兌以交還匯票或書面通知為生效時點,之前可撤銷、之後鎖定。
付款人在交還匯票前塗銷承兌文字或撕毀承兌記載,使原本簽下的承兌不生效力。
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表示已承兌,含 Email、傳真、存證信函、公司函,發出即鎖定承兌。
不是簽名那一刻,而是交還匯票或書面通知到達,兩者孰先發生者。
確認匯票仍在手上且未發書面通知後,塗銷匯票上的承兌文字或撕毀該承兌記載。
不要只等實體匯票送達,主動要求付款人以書面通知承兌,通知發出瞬間付款人撤銷權即消失。
視同未承兌,依票據法第 85 條於法定期間作成拒絕證書,再向背書人與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保留塗銷時點紀錄、Email 寄送時戳、存證信函回執、內部溝通紀錄,確認動作的法律先後順序。
交還前可撤銷,交還後承兌確定不可撤回;交還匯票是承兌生效的時點之一。
不一樣。第 51 條但書要求「書面」通知才鎖定承兌,純口頭原則上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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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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