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98 條規定,為第 97 條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請求支付總金額、利息及必要費用三項,是票據再追索的金額基準。
Q · 我被下游追索付了錢,還能向上游要回利息和費用嗎?
可以,票據法 98 條讓你連本金、利息、必要費用一起追回。
依票據法第 98 條,已依第 97 條清償票款的背書人,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請求三項金額:所支付之總金額、該金額自清償日起算之利息、為追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發票人若先行清償,向承兌人請求之金額計算方式相同。這項設計讓票據追索鏈每一環的墊款成本都能完整往源頭傳遞,避免損失停在某個中間背書人身上。
追索不是只能做一次。假設票打回來,A(最終執票人)向B(他的前手背書人)追索,B付了錢讓A滿意。這時候B不是默默把錢吞下去,他變成新的追索權人,可以繼續向C、D一直到發票人或承兌人再追索。98條告訴B,你第二次追索時能要三項:你付給A的全部金額、這筆錢從你付款那天起算的利息、你為了處理這件事花出去的必要費用(郵資、存證信函、公證費等)。最後一項說發票人如果先付了錢給執票人,他去向承兌人討,能要的金額也是一樣的計算方式。這個設計讓票據追索鏈條的每一環都不會吃虧,每個被追索的人都可以把自己墊出去的成本加利息傳遞回源頭,理論上最終承擔所有費用的是票據關係的真正債務人。
票據法第 98 條為再追索(二次追索)的金額基準規範。已依第 97 條清償票款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請求所支付之總金額、該金額之利息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三項;發票人為清償者向承兌人請求之金額亦同,使墊付成本得逐環回溯至票據真正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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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票據法第 98 條明確規定你可以向承兌人或前手請求三項金額:你付的總金額、利息、必要費用。上游拒絕付款可提告,自清償日起 1 年內不行使才消滅。很多中間背書人被追索後不敢再往前追,怕傷交易關係,但不追等於把整條票據鏈的損失堆在自己身上。
實務見解分歧。傳統上律師費屬訴訟費用不當然列為必要費用,但訴訟前為追索支出的存證信函代撰費、諮詢費等有機會爭取。公證費、郵資幾乎沒爭議。每一筆都要有收據,沒收據的支出法院通常不認。
從你實際清償給執票人那一天起算,算到承兌人或前手付款給你那一天。利率依票據法第 97 條第 2 款,無約定時依年利 6 釐(6%)計算。清償後拖越久利息越多,但前提是對方最後付得出來,擔心脫產就盡快發追索通知並準備起訴。
規範票據再追索(二次追索)的金額基準,讓清償票款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請求總金額、利息與必要費用三項。
所支付之總金額、該金額之利息、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中間背書人或發票人清償票款後,再向其前手或承兌人二次請求償還的權利,與第一次追索不同。
為行使追索權實際且合理支出的費用,如郵資、存證信函費、公證費,每筆須有收據。
保留清償證明 → 記清償日與金額 → 蒐集費用收據 → 計算利息 → 發追索通知並向前手或承兌人求償。
已付總金額 + 自清償日起年利 6% 的利息 + 必要費用,發票人向承兌人請求方式相同。
自你清償給執票人當日起算,算到承兌人或前手付款給你那一天為止。
保留每一筆收據並說明與本次追索的關聯,沒收據的支出法院通常不認列。
97 條是最終執票人首次追索的金額;98 條是已清償者再向源頭請求,利息自清償日起算。
| 項目 | 第一次追索_§97 | 再追索_§98 |
|---|---|---|
| 請求權人 | 最終執票人 | 已清償之背書人或發票人 |
| 可請求項目 | 票面金額、利息、作成拒絕證書及通知等費用 | 已付總金額、利息、必要費用 |
| 利息起算 | 到期日或提示日起 | 清償日起 |
| 請求對象 | 承兌人、發票人、背書人 | 承兌人或前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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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之部分者,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其事由,並交出收據、匯票之謄本及其證書。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之部分者,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其事由,並交出收據、匯票之謄本及其證書。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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