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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98 條(再追索之金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2.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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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再追索之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II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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