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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97 條(得追索之金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2. 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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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初次追索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到期日)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97 1到期後追索金額 II 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 97 2到期前追索金額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到期日) III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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