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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96 條(票據債務人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2.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3.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4.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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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II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III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IV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96若被退票,執票人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而106、107行使追索程序,須先為「拒絕證書」 * 96參加承兌旨在避免期前追索的發生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承兌人是第一債務人,負最終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