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96 條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可不依簽名先後,自由選擇對任一人追索全額。
Q · 幫別人在票據上背書,跳票後我要負什麼責任?
與發票人連帶負全額,債權人可直接找你
依票據法第 96 條,背書人與發票人、承兌人等所有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一旦跳票,執票人不必按簽名先後,也不必先追源頭發票人,可以直接選你一個人請求全額清償。背書在法律上不是「轉手簽收」,而是讓你成為連帶債務人,個人財產可能被假扣押、查封。
在台灣做生意的人,手上經常有支票或本票。拿到票等於拿到錢嗎?不完全是,但這條給執票人的權力比你想的更大:同一張票上簽過名的人全部都要連帶負責,而且你想找誰就找誰。發票人跑路?找承兌人。承兌人倒了?找中間背書的那個大公司。不用按順序,不用先證明源頭沒錢。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簽票那一方,特別是「背書」那個動作,你簽下去的瞬間,就成了這條連帶責任鏈上的一環。朋友說「幫我背書一下,只是形式」?你被騙了。你的簽名在法律上跟發票人的簽名效力一樣,跳票了,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你,全額。
票據法第 96 條為票據追索的連帶責任規範: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在票據上簽名之債務人,對最終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且對部分人追索後仍得對其他人行使,被追索而清償者取得與執票人相同之追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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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而且可能比你想的快。背書不是擔保關係,是跟發票人一樣的連帶責任(票據法第96條)。朋友跳票後,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凍結你的銀行戶頭、查封不動產,不用先去找朋友。
依票據法第96條第2項,你可以不按順序自由選擇。實務上最有效率的做法是查每個人的資力,選最有錢的那個先追,並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可以,票據法第96條第4項規定被追索者清償後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可對簽名順位較早者追索。但時效只有6個月(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清償當下務必把票收回保存。
票據連帶責任與追索權的核心條文,規定票背所有簽名人對執票人連帶負全額,執票人可自由選擇追索對象。
背書人是主債務人不是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民法保證可要求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執行。
票據不獲付款或承兌時,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本條讓其可對任一人主張全額。
被追索者清償後取得與執票人同一權利,可向簽名順位較早的前手再追索,時效6個月。
當天作成拒絕證書或確認免除記載 → 列出票背全部債務人 → 評估資力選對象 → 聲請假扣押 → 1年內提訴。
查各人不動產、公司登記、主要營業,選最有資力者優先,不必追源頭發票人。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假扣押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可同時對多人提告省成本。
清償當場收回票據作為憑證,6個月內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對前手行使再追索權。
票據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連帶且無先後;民法272是普通連帶債務一般規定。
| 比較面向 | 票據法第96條連帶責任 | 民法一般保證 |
|---|---|---|
| 責任性質 | 主債務人,與發票人同等 | 從債務人,附隨主債務 |
| 先訴抗辯權 | 無,可直接被追索 | 有,可要求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執行 |
| 追索順序 | 不依負擔先後,自由選擇 | 原則先主債務人 |
| 時效 | 追索權 1 年/清償後 6 個月(票據法第22條) | 從主債務時效(多為 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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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為背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前背書人為被背書人時,對其原有之後手無追索權。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債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發票人為背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前背書人為被背書人時,對其原有之後手無追索權。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債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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