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95條規定,匯票即使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仍須於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提示;主張其未提示者,須負舉證責任。
Q · 票上寫了免除拒絕證書,我還要去提示嗎?
要。免除的是作證書,提示不能省
依票據法第95條,匯票上縱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仍須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免除的僅是作成拒絕證書這道程序,而非提示本身。其關鍵在但書:當前手主張執票人「根本沒提示」以阻卻追索時,舉證責任落在主張的前手身上,而非執票人。實務上執票人雖受此舉證分配保護,仍宜保留郵寄回執、簽收等提示紀錄,以防前手提出反證。
這條是票據法埋下的一個陷阱,也是一個保險。上一條(94條)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面寫「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聽起來很方便,很多人誤以為這句話意思是「整套追索程序我都不用做了」。錯。95條馬上把話說清楚:免除的只是「做證書」這件事,「提示」這件事你還是要做。你到期日還是要把票拿給付款人或承兌人看,要求他承兌或付款,這一步絕對不能省。但這條還偷藏了一個對執票人很友善的設計:如果前手主張「你根本沒提示過」想擋追索,由前手自己負舉證責任。為什麼重要?因為要一個人證明「我有做過某件事」比對方證明「你沒做」更困難,法律故意把這個難處推給主張抗辯的人。
票據法第95條為免除拒絕證書後的提示義務規範。匯票縱經發票人或背書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所免除者僅為作成拒絕證書此一程序,執票人仍負於法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提示之義務;惟本條但書就「執票人未為提示」此一待證事實,將舉證責任分配予提出該抗辯之一方。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需要。95條本文明確規定免除的是作證書這件事,不是提示義務。只是如果對方主張你沒提示,由對方舉證(第95條但書)。內行人提示:就算舉證責任在對方,你還是應該完成提示並留下紀錄,因為萬一對方有明確證據(監視器、書面紀錄),舉證責任再怎麼翻轉你還是會輸。提示本身不難做,別為了省事冒整張票面金額的風險。
法律把舉證責任交給你(95條但書),這個任務非常困難。你能用的證據類型有限:付款人的書面證明、你營業場所的出入紀錄、監視器影像、員工證言等。單純說「我沒印象」或「我沒收到通知」完全沒有用。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這個抗辯成功率不高,與其花力氣在這條上,不如檢查執票人有沒有超過追索期限、金額計算有沒有錯誤、追索通知期限(票據法第89條)有沒有違反等程序瑕疵,勝率更高。
不一樣。免除的只是作成拒絕證書這道程序,承兌或付款的提示仍然必須在期限內完成,追索通知與期限計算也都要做齊。
依票據法第95條但書,主張執票人未提示的一方負舉證責任,通常是被追索的前手。執票人只要否認,舉證難處即落在前手身上。
指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上記載,讓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不必再作成拒絕證書,但提示義務不受影響。
由公證人或銀行作成、證明票據經提示而遭拒絕承兌或付款的公文書,是行使追索權的常態證明。
到期仍向付款人提示→遭拒後無須作拒絕證書→4日內依票據法89條發追索通知→向前手行使追索。
見票即付匯票應於發票日後1年內提示(票據法66條),其他匯票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提示(票據法69條)。
保留郵寄回執、掛號簽收、電子郵件或對話紀錄,證明已於期限內提示。
主張第95條但書,舉證責任在前手;同時檢查對方追索時效與通知期限有無瑕疵。
免除者免去作拒絕證書,但提示義務相同;一般匯票須以拒絕證書證明遭拒。
不衝突。免除記載不免除提示,怠於提示仍可能依票據法104條喪失追索權。
| 項目 |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未免除(一般情形) |
|---|---|---|
| 提示義務 | 仍須於期限內提示 | 仍須於期限內提示 |
| 是否須作拒絕證書 | 免作 | 須作成以證明遭拒 |
| 未提示之舉證責任 | 由主張未提示之抗辯方負擔(95條但書) | 以拒絕證書記載為證明基礎 |
| 追索成本與時間 | 較低、較快 | 須付公證/作證書費用與時間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第九十四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四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為第九十四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四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