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94 條(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1.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 2.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 3.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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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94條規定,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人記載效力及於全體後手,背書人記載僅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
Q · 票面寫了「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不是整套追索程序都能省?
依票據法第94條,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人為此記載時,執票人於票據遭拒絕付款後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直接行使追索權,效力及於全體後手;背書人為此記載時僅對該背書人有效,執票人要向其他簽名人追索仍須作成拒絕證書。要注意免除的僅是作成證書一步,提示付款與追索通知義務依第95條仍須履行。
白話解讀
拒絕證書這個東西,是給匯票執票人的一道保險,但也是一個負擔。當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執票人要找公證人、銀行或商會做一份「拒絕證書」作為追索前手的入場券。這份文件要時間、要費用、要跑流程。94條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面寫一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省下這一步,直接行使追索權。效力差別很關鍵:發票人寫的話,全部後手都能受惠;背書人寫的話,只對他自己一個人有效,其他追索對象照樣要求你做證書。執票人如果還是想做證書,可以做,只是費用自己吸收。這條看起來很冷門,但在商業票據流通的世界裡,它是讓追索速度翻倍的隱形按鈕。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94條為匯票追索程序的記載效力規範,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使執票人於票據遭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得不經作成拒絕證書即行使追索權。其效力依記載人身分區分:發票人記載及於全體票據債務人,背書人記載僅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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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什麼?▾
發票人或背書人在匯票記載的一句話,讓執票人遇拒絕付款時不必另作拒絕證書即可追索,省時間也省費用。
Q2發票人和背書人記載免除,效力差在哪?▾
發票人記載及於全體後手,所有人都免;背書人記載僅對該背書人有效,追其他人照樣要作證書。
Q3拒絕證書要去哪裡作、要多少錢?▾
可委託公證人、銀行或商會作成(第106條),費用從數百到數千元不等,須主動向銀行請求此服務。
Q4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提示付款還要做嗎?▾
要。第94條只免作成證書,提示付款義務依第95條仍存在,追索通知也不能省。
Q5沒有免除記載又沒作拒絕證書,會怎樣?▾
可能依第104條對背書人與發票人的追索權全部喪失,這是零成本卻致命的疏漏。
Q6背書人記載免除有什麼風險?▾
只對自己有效,反而讓自己成為執票人最容易第一個下手追索的對象。
Q7拒絕證書作成有期限嗎?▾
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日起3日內作成(第87條),逾期影響追索權保全。
Q8本票、支票也有免除拒絕證書嗎?▾
本票準用匯票規定(第124條),支票另有提示期間與退票制度,程序細節需分別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發票人記載 | 背書人記載 |
|---|---|---|
| 效力範圍 | 及於全體票據債務人 | 僅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 |
| 執票人是否須作成拒絕證書 | 可不作成即追索全體前手 | 追索其他簽名人仍須作成 |
| 費用負擔 | 執票人仍堅持作成者自負費用 | 執票人作成後得向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 |
| 條文依據 | 第94條第1項、第2項 | 第94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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