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94條規定,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人記載效力及於全體後手,背書人記載僅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
Q · 票面寫了「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不是整套追索程序都能省?
不是,只省作成證書一步,提示付款照樣要做
依票據法第94條,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人為此記載時,執票人於票據遭拒絕付款後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直接行使追索權,效力及於全體後手;背書人為此記載時僅對該背書人有效,執票人要向其他簽名人追索仍須作成拒絕證書。要注意免除的僅是作成證書一步,提示付款與追索通知義務依第95條仍須履行。
拒絕證書這個東西,是給匯票執票人的一道保險,但也是一個負擔。當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執票人要找公證人、銀行或商會做一份「拒絕證書」作為追索前手的入場券。這份文件要時間、要費用、要跑流程。94條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面寫一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省下這一步,直接行使追索權。效力差別很關鍵:發票人寫的話,全部後手都能受惠;背書人寫的話,只對他自己一個人有效,其他追索對象照樣要求你做證書。執票人如果還是想做證書,可以做,只是費用自己吸收。這條看起來很冷門,但在商業票據流通的世界裡,它是讓追索速度翻倍的隱形按鈕。
票據法第94條為匯票追索程序的記載效力規範,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使執票人於票據遭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得不經作成拒絕證書即行使追索權。其效力依記載人身分區分:發票人記載及於全體票據債務人,背書人記載僅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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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94條第3項寫得很清楚,背書人的免除記載只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要追其他背書人和發票人時仍要作拒絕證書。若你是中間背書人,這句話其實只是讓自己成為最容易被第一個追索的目標,因為執票人會先挑最省事的人下手。
沒有。付與不付的決定權在對方,他沒主張你程序瑕疵就代表放棄這個抗辯。但如果他不付,你進法院主張追索權,他一定會拿這點攻擊你。不要因為一次對方沒計較就養成壞習慣,下一個前手不會這麼佛系,程序保全是零成本的動作,偷懶的代價是整個票面金額。
可以委託公證人、銀行(執票人開戶行常見)或商會作成(第106條)。費用依機構不同,公證人按規費收費,銀行通常收數百至數千元手續費。多數銀行不主動告訴你可以做這件事,你要主動要求作成拒絕證書服務,跟客戶催收期限緊的時候這個速度差很明顯。
發票人或背書人在匯票記載的一句話,讓執票人遇拒絕付款時不必另作拒絕證書即可追索,省下時間與費用。
由公證人、銀行或商會作成、證明票據確被拒絕承兌或付款的公文書,是執票人向前手追索的法定入場券(第86條)。
票據遭拒絕付款時,執票人向發票人、背書人等前手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行使前原則上須先作成拒絕證書。
發票人記載及於全體後手,所有人都免;背書人記載僅對該背書人有效,其他人照樣要作證書。
翻看票面與背書欄,找「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無費用償還」等字樣,並確認是發票人還是背書人所記載。
可委託公證人、銀行或商會作成(第106條),費用從數百到數千元不等,須主動向銀行請求此服務。
到期提示付款被拒→直接發追索通知給前手(第89條,4日內)→必要時聲請假扣押→提起票款訴訟。
可以。即使有發票人免除記載,執票人仍得自行作成拒絕證書,但費用須自行負擔(第94條第2項但書)。
發票人免除穿透整條票據鏈、全體受惠;背書人免除只利執票人對該背書人一人,威力天差地別。
| 比較面向 | 發票人記載 | 背書人記載 |
|---|---|---|
| 效力範圍 | 及於全體票據債務人 | 僅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 |
| 執票人是否須作成拒絕證書 | 可不作成即追索全體前手 | 追索其他簽名人仍須作成 |
| 費用負擔 | 執票人仍堅持作成者自負費用 | 執票人作成後得向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 |
| 條文依據 | 第94條第1項、第2項 | 第94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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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計算。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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