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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94 條(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2.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3.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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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II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III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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