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56 條(參加承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參加承兌,阻止追索權提前行使)
II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