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56 條(參加承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參加承兌,阻止追索權提前行使)
II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