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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57 條(參加承兌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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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先),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後)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97條: I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一年6%)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II 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 III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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