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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57 條(參加承兌人之責任)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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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57 條規定,付款人逾期未付款時,參加承兌人須依第 97 條金額代為支付,執票人可直接請求。

Q · 我在匯票上參加承兌,到期付款人沒付,我要全額賠嗎?

依票據法第 57 條,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未在第 69 條、第 70 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就要支付第 97 條所定金額(票面金額、自到期日起年利 6% 之利息及作成拒絕證書等必要費用)。執票人不必先向付款人窮盡追索,可直接向參加承兌人請求。但前提是執票人必須依法在期限內為付款提示;若執票人怠於提示,參加承兌人得主張免責。

白話解讀

幫忙這件事,在票據法裡是有成本的。當你為了救朋友的公司,答應在他開的匯票上做參加承兌,你以為這只是一個「站出來挺他」的姿態。但這條規定告訴你:當到期日一到、付款人沒依 69 條和 70 條的期限付款,你就必須依 97 條計算的金額全額支付給執票人。這不是道德義務,是法律義務。執票人可以直接拿票找你要錢,不用先追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在這一刻的法律地位,幾乎等同於付款人本人。你「幫」的那一下,換來的是一份跟付款人並肩扛責任的合約。事後你當然可以回頭跟被參加人追償,但「追得到」跟「要賠」是兩件事,中間的現金流缺口是你自己要先扛的。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57 條規定參加承兌人之付款義務:當匯票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未於第 69 條、第 70 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即負有支付第 97 條所定金額之責任。此責任屬票據上之第二次責任,於付款人不付款之條件成就時始發生,但條件成就後執票人得不經對付款人窮盡追索而直接請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票面金額(元)到期日實際清償日作成拒絕證書、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參加承兌之後,可以要求被參加人提供擔保嗎?

法律上沒有強制,但實務上一定要要求。參加承兌是單方面的票據責任,對被參加人的追償權雖由票據法第84條賦予,但若被參加人本身就是快倒的公司,這個追償權的經濟價值幾乎等於零。內行人提示:簽參加承兌前,要求對方另簽商業本票作反擔保、或設定不動產抵押,才是真正保護自己的做法。

Q2執票人沒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我還要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參加承兌人的責任前提是付款人在第69、70條期限內沒付款,這個期限是執票人要去主張的。如果執票人怠於行使(沒在期限內提示付款、沒作成拒絕證書),參加承兌人可主張免責。內行人提示:這是被追償時第一個要查的點,很多執票人其實沒做足這些程序,懂這一條可直接把責任擋回去。

Q3票據法57條是什麼?

規定參加承兌人的付款義務:付款人逾第69、70條期限未付款時,參加承兌人須付第97條所定金額,是匯票參加制度的責任核心。

Q4參加承兌人責任跟付款人責任差在哪?

參加承兌人是條件成就型的第二次責任,付款人逾期未付才發生;但成立後地位幾乎等同付款人,執票人可直接請求。

Q5什麼叫擔當付款人?

由付款人指定、代為實際付款之人(多為銀行),其逾期未付同樣觸發參加承兌人的第57條責任。

Q6第97條的金額包含哪些?

票面金額+自到期日起年利6%之利息+作成拒絕證書、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Q7執票人怎麼向參加承兌人請求付款?

確認付款人逾期未付→向參加承兌人提示付款→遭拒作成拒絕證書→依第97條計算金額請求,必要時聲請支付命令。

Q8參加承兌人要付的金額怎麼算?

票面金額+(票面×年利6%×到期至清償日數/365)+作成拒絕證書等必要費用,依第97條。

Q9參加承兌人代償後要花多少成本追償?

依第84條向被參加人及前手追償,但追償成本含訴訟費與時間,且常面對已無資力的對象,實際回收率低。

Q10怎麼證明執票人沒在期限內提示付款?

查核第69、70條提示期限與拒絕證書作成日期,比對執票人實際提示時間,逾期或未作成即可主張免責。

Q11參加承兌 vs 票據保證哪個責任重?

票據保證自始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參加承兌責任於付款人逾期未付才發生,但成立後同樣得直接被請求。

Q12票據法參加承兌 vs 民法保證差在哪?

民法保證原則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除外);參加承兌人無此抗辯,條件成就後執票人逕行請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責任性質是否需先追索主債務人追償依據
參加承兌(票據法57)票據第二次責任,付款人逾期未付才發生否,條件成就後可直接請求票據法第84條向被參加人及前手追償
票據保證(票據法58-64)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自始連帶否,得逕向保證人請求票據法第64條取得執票人對被保證人之權利
民法保證(民法739)從屬於主債務,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原則須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除連帶保證)民法第749條代位求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58条(参加引受人の義務)
🇰🇷 韓國어음법 제58조(참가인수인의 의무)
🇩🇪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58(Verpflichtung des Ehrenannehm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66 et s.(acceptation par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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