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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9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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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遺失後權利人可聲請公示催告,已到期票據提供擔保即可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可請求換發新票,現金不足時亦可聲請提存。

Q · 支票或票據掉了,錢還能拿回來嗎?

能,聲請公示催告並提供擔保,就能先向付款人請求票款

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分三種處理:已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付款,無法提供擔保時得聲請將票款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言之,不必苦等六個月以上的除權判決,提供擔保即可先取回票款或新票,這是現金流吃緊時的關鍵槓桿。

白話解讀

票據不見了,你第一反應是「錢完蛋了」。但法律不這麼認為。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票據只是權利的載體,載體消失不代表權利消失。你依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讓法院公告:有這張票的人請在期間內出來申報,否則視為無權利)。公示催告一旦開始,你手上就多了一組選項:對已到期的票,你可以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先付錢給你,拿不出擔保也可以請求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對還沒到期的票,你甚至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句話說,除權判決(通常要 6 個月以上)還沒下來你就已經有機會拿回錢或新票。很多公司會計遇到票據遺失卻不知道這條存在,錯失了幾個月的現金流。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9 條為票據喪失後的救濟性規範。票據權利人於票據遺失、被竊或滅失時,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一定期間催告不明權利人申報;程序開始後,已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換發新票據,最終以除權判決回復票據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示催告整個流程要多久才能拿到錢?

走完整程序通常需要 6 到 12 個月:公示催告申報期間本身約 6 個月,加上法院作業和除權判決時間。但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你就可以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把實際拿錢時間壓到 1 到 2 週內。企業遇到票據遺失且現金流吃緊時,寧可借一筆擔保金也不要等 6 個月。

Q2沒錢付擔保金怎麼辦?票款就這樣卡在法院?

你可以聲請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錢暫時由法院保管但不屬於任何人,等除權判決下來就可以領。擔保金不一定要現金,部分法院接受保證書、銀行保證函等替代方案,聲請前先向書記官詢問可接受的擔保形式。

Q3尚未到期的票據遺失了能怎麼做?

依本條第 2 項,你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不必被動等到期才處理。實務上最好在聲請公示催告前先書面通知發票人取得配合意願,發票人拒絕配合時,除權判決後再向法院訴請也可以。

Q4支票掉了怎麼辦?

先依第 18 條辦止付通知,5 日內依第 19 條聲請公示催告,再視情況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聲請提存。

Q5票據法 19 條是什麼?

票據遺失後的救濟條文,讓權利人聲請公示催告,並可提供擔保先取回票款或換發新票。

Q6什麼是公示催告?

法院公告催告不明的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逾期未申報即可作成除權判決使聲請人回復權利。

Q7什麼是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無人申報後,法院宣告票據無效並使聲請人回復票據權利的判決。

Q8公示催告怎麼聲請?

備妥票據資料、遺失經過與止付證明,向付款地法院遞狀,附擔保金計算建議可加速裁定。

Q9公示催告要多久才能拿到錢?

完整程序含申報期間約 6 至 12 個月,但提供擔保請求付款可壓到 1 至 2 週。

Q10沒錢付擔保金怎麼領票款?

聲請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保管,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部分法院接受保證書、銀行保證函替代現金。

Q11未到期的本票遺失怎麼換新票?

依第 2 項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最好先書面通知發票人取得配合,拒絕時除權判決後再訴請。

Q12止付通知 vs 公示催告差在哪?

止付通知(18 條)先擋下付款,公示催告(19 條)才是回復權利並取回票款的正式程序,兩者前後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能否提供擔保能提供擔保對已到期票據直接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請求換發新票,1-2 週可取回不能提供擔保聲請提存票款,須等除權判決(約 6 個月以上)才能領回
票據是否到期已到期提供擔保請求付款金額之支付,或聲請提存未到期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option_a_label

能否提供擔保
能提供擔保
票據是否到期
已到期

option_a

能否提供擔保
對已到期票據直接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請求換發新票,1-2 週可取回
票據是否到期
提供擔保請求付款金額之支付,或聲請提存

option_b_label

能否提供擔保
不能提供擔保
票據是否到期
未到期

option_b

能否提供擔保
聲請提存票款,須等除權判決(約 6 個月以上)才能領回
票據是否到期
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手続(第99条以下)+ 手形法第90条(除権決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5조 이하(공시최고절차·제권판결)+ 어음법·수표법
中國票据法第15条(挂失止付)+ 民事诉讼法 公示催告程序(第222条以下)
德國FamFG §§ 466 ff.(Aufgebotsverfahren)+ WG/ScheckG(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30 et suivants(perte de la lettre de change/opposition)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一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0490322 全文修正)

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提存於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0620515 修正)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立法理由改執票人為票據權利人,其理由與前條說明相同,又提存法已公佈施行多年,有關提存處所,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因刪去「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字樣,以資配合。

  • 公示催告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提存名詞
(0180928 制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一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0490322 全文修正)

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提存於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0620515 修正)

改執票人為票據權利人,其理由與前條說明相同,又提存法已公佈施行多年,有關提存處所,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因刪去「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字樣,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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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9 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