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遺失後權利人可聲請公示催告,已到期票據提供擔保即可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可請求換發新票,現金不足時亦可聲請提存。
Q · 支票或票據掉了,錢還能拿回來嗎?
能,聲請公示催告並提供擔保,就能先向付款人請求票款
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分三種處理:已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付款,無法提供擔保時得聲請將票款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言之,不必苦等六個月以上的除權判決,提供擔保即可先取回票款或新票,這是現金流吃緊時的關鍵槓桿。
票據不見了,你第一反應是「錢完蛋了」。但法律不這麼認為。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票據只是權利的載體,載體消失不代表權利消失。你依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讓法院公告:有這張票的人請在期間內出來申報,否則視為無權利)。公示催告一旦開始,你手上就多了一組選項:對已到期的票,你可以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先付錢給你,拿不出擔保也可以請求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對還沒到期的票,你甚至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句話說,除權判決(通常要 6 個月以上)還沒下來你就已經有機會拿回錢或新票。很多公司會計遇到票據遺失卻不知道這條存在,錯失了幾個月的現金流。
票據法第 19 條為票據喪失後的救濟性規範。票據權利人於票據遺失、被竊或滅失時,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一定期間催告不明權利人申報;程序開始後,已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換發新票據,最終以除權判決回復票據權利。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走完整程序通常需要 6 到 12 個月:公示催告申報期間本身約 6 個月,加上法院作業和除權判決時間。但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你就可以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把實際拿錢時間壓到 1 到 2 週內。企業遇到票據遺失且現金流吃緊時,寧可借一筆擔保金也不要等 6 個月。
你可以聲請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錢暫時由法院保管但不屬於任何人,等除權判決下來就可以領。擔保金不一定要現金,部分法院接受保證書、銀行保證函等替代方案,聲請前先向書記官詢問可接受的擔保形式。
依本條第 2 項,你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不必被動等到期才處理。實務上最好在聲請公示催告前先書面通知發票人取得配合意願,發票人拒絕配合時,除權判決後再向法院訴請也可以。
先依第 18 條辦止付通知,5 日內依第 19 條聲請公示催告,再視情況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聲請提存。
票據遺失後的救濟條文,讓權利人聲請公示催告,並可提供擔保先取回票款或換發新票。
法院公告催告不明的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逾期未申報即可作成除權判決使聲請人回復權利。
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無人申報後,法院宣告票據無效並使聲請人回復票據權利的判決。
備妥票據資料、遺失經過與止付證明,向付款地法院遞狀,附擔保金計算建議可加速裁定。
完整程序含申報期間約 6 至 12 個月,但提供擔保請求付款可壓到 1 至 2 週。
聲請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保管,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部分法院接受保證書、銀行保證函替代現金。
依第 2 項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最好先書面通知發票人取得配合,拒絕時除權判決後再訴請。
止付通知(18 條)先擋下付款,公示催告(19 條)才是回復權利並取回票款的正式程序,兩者前後銜接。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能否提供擔保 | 能提供擔保 | 對已到期票據直接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請求換發新票,1-2 週可取回 | 不能提供擔保 | 聲請提存票款,須等除權判決(約 6 個月以上)才能領回 |
| 票據是否到期 | 已到期 | 提供擔保請求付款金額之支付,或聲請提存 | 未到期 | 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一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提存於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立法理由改執票人為票據權利人,其理由與前條說明相同,又提存法已公佈施行多年,有關提存處所,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因刪去「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字樣,以資配合。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一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提存於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改執票人為票據權利人,其理由與前條說明相同,又提存法已公佈施行多年,有關提存處所,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因刪去「法院、商會、銀行公會或其他得受提存之公共會所」字樣,以資配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