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9 條(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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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遺失後權利人可聲請公示催告,已到期票據提供擔保即可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可請求換發新票,現金不足時亦可聲請提存。
Q · 支票或票據掉了,錢還能拿回來嗎?
能,聲請公示催告並提供擔保,就能先向付款人請求票款
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分三種處理:已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付款,無法提供擔保時得聲請將票款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言之,不必苦等六個月以上的除權判決,提供擔保即可先取回票款或新票,這是現金流吃緊時的關鍵槓桿。
深度解讀
票據不見了,你第一反應是「錢完蛋了」。但法律不這麼認為。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票據只是權利的載體,載體消失不代表權利消失。你依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讓法院公告:有這張票的人請在期間內出來申報,否則視為無權利)。公示催告一旦開始,你手上就多了一組選項:對已到期的票,你可以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先付錢給你,拿不出擔保也可以請求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對還沒到期的票,你甚至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句話說,除權判決(通常要 6 個月以上)還沒下來你就已經有機會拿回錢或新票。很多公司會計遇到票據遺失卻不知道這條存在,錯失了幾個月的現金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公示催告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提存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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