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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9 條(公示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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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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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事訴訟558 I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可能牴觸票據法19 1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甲喪失票據而聲請公示催告時為票據權利人,但事實上在甲為止付通知前已經被善意第三人丙取得,票據權利人為丙 惟實務見解寬認甲為最後持有人,民訴558 1優先於票據法19這部分規定 II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II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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