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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19 條(公示催告)

  1. 1.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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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遺失後權利人可聲請公示催告,已到期票據提供擔保即可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可請求換發新票,現金不足時亦可聲請提存。

Q · 支票或票據掉了,錢還能拿回來嗎?

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分三種處理:已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付款,無法提供擔保時得聲請將票款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言之,不必苦等六個月以上的除權判決,提供擔保即可先取回票款或新票,這是現金流吃緊時的關鍵槓桿。

白話解讀

票據不見了,你第一反應是「錢完蛋了」。但法律不這麼認為。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票據只是權利的載體,載體消失不代表權利消失。你依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讓法院公告:有這張票的人請在期間內出來申報,否則視為無權利)。公示催告一旦開始,你手上就多了一組選項:對已到期的票,你可以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先付錢給你,拿不出擔保也可以請求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對還沒到期的票,你甚至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句話說,除權判決(通常要 6 個月以上)還沒下來你就已經有機會拿回錢或新票。很多公司會計遇到票據遺失卻不知道這條存在,錯失了幾個月的現金流。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9 條為票據喪失後的救濟性規範。票據權利人於票據遺失、被竊或滅失時,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一定期間催告不明權利人申報;程序開始後,已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換發新票據,最終以除權判決回復票據權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票掉了怎麼辦?

先依第 18 條向付款人辦止付通知,5 日內依第 19 條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視情況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聲請提存。

Q2公示催告要多久才能拿到錢?

完整走完含申報期間通常 6 至 12 個月,但程序一開始就提供擔保請求付款,實際拿錢可壓到 1 至 2 週。

Q3什麼是公示催告?

法院公告催告不明的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出面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即可作成除權判決,使聲請人回復票據權利。

Q4沒錢付擔保金怎麼辦?

可聲請將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保管,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過程保護票款不被他人兌現。

Q5尚未到期的本票遺失能怎麼辦?

依第 19 條第 2 項,可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不必被動等到期。

Q6擔保金大概要多少?

由法院依個案裁定,實務上常見為票面金額加合理利息的一定成數,部分法院接受保證書或銀行保證函替代現金。

Q7止付通知和公示催告差在哪?

止付通知(第 18 條)是先擋下付款,公示催告(第 19 條)才是回復權利並取回票款的正式程序,兩者前後銜接。

Q8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怎麼辦?

法院會審查誰才是真正權利人,善意取得人須在申報期間提出取得票據的證據主張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能否提供擔保能提供擔保對已到期票據直接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請求換發新票,1-2 週可取回不能提供擔保聲請提存票款,須等除權判決(約 6 個月以上)才能領回
票據是否到期已到期提供擔保請求付款金額之支付,或聲請提存未到期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手続(第99条以下)+ 手形法第90条(除権決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5조 이하(공시최고절차·제권판결)+ 어음법·수표법
🇨🇳 中國票据法第15条(挂失止付)+ 民事诉讼法 公示催告程序(第222条以下)
🇩🇪 德國FamFG §§ 466 ff.(Aufgebotsverfahren)+ WG/ScheckG(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30 et suivants(perte de la lettre de change/opposition)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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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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