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9 條(公示催告)
- 1.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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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遺失後權利人可聲請公示催告,已到期票據提供擔保即可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可請求換發新票,現金不足時亦可聲請提存。
Q · 支票或票據掉了,錢還能拿回來嗎?
依票據法第 19 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分三種處理:已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付款,無法提供擔保時得聲請將票款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可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言之,不必苦等六個月以上的除權判決,提供擔保即可先取回票款或新票,這是現金流吃緊時的關鍵槓桿。
白話解讀
票據不見了,你第一反應是「錢完蛋了」。但法律不這麼認為。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票據只是權利的載體,載體消失不代表權利消失。你依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讓法院公告:有這張票的人請在期間內出來申報,否則視為無權利)。公示催告一旦開始,你手上就多了一組選項:對已到期的票,你可以提供擔保直接請求付款人先付錢給你,拿不出擔保也可以請求把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對還沒到期的票,你甚至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換句話說,除權判決(通常要 6 個月以上)還沒下來你就已經有機會拿回錢或新票。很多公司會計遇到票據遺失卻不知道這條存在,錯失了幾個月的現金流。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9 條為票據喪失後的救濟性規範。票據權利人於票據遺失、被竊或滅失時,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一定期間催告不明權利人申報;程序開始後,已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依法提存,尚未到期票據得提供擔保請求換發新票據,最終以除權判決回復票據權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票掉了怎麼辦?▾
先依第 18 條向付款人辦止付通知,5 日內依第 19 條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視情況提供擔保請求付款或聲請提存。
Q2公示催告要多久才能拿到錢?▾
完整走完含申報期間通常 6 至 12 個月,但程序一開始就提供擔保請求付款,實際拿錢可壓到 1 至 2 週。
Q3什麼是公示催告?▾
法院公告催告不明的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出面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即可作成除權判決,使聲請人回復票據權利。
Q4沒錢付擔保金怎麼辦?▾
可聲請將票款依法提存到法院保管,等除權判決下來再領,過程保護票款不被他人兌現。
Q5尚未到期的本票遺失能怎麼辦?▾
依第 19 條第 2 項,可提供擔保請求發行新票據,不必被動等到期。
Q6擔保金大概要多少?▾
由法院依個案裁定,實務上常見為票面金額加合理利息的一定成數,部分法院接受保證書或銀行保證函替代現金。
Q7止付通知和公示催告差在哪?▾
止付通知(第 18 條)是先擋下付款,公示催告(第 19 條)才是回復權利並取回票款的正式程序,兩者前後銜接。
Q8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怎麼辦?▾
法院會審查誰才是真正權利人,善意取得人須在申報期間提出取得票據的證據主張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能否提供擔保 | 能提供擔保 | 對已到期票據直接請求付款、未到期票據請求換發新票,1-2 週可取回 | 不能提供擔保 | 聲請提存票款,須等除權判決(約 6 個月以上)才能領回 |
| 票據是否到期 | 已到期 | 提供擔保請求付款金額之支付,或聲請提存 | 未到期 | 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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