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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參字第 24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支票發票人如出於詐偽而請求止付,如其行為致他人受損害時,發票人應負賠償責任

全文內容

支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請求止付之行為,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祗須付款人收受此項通知之送達,即可據以撤銷發票人付款之委託。倘因發票人出於詐偽而為上開止付之通知致他人受損害時,發票人應依侵權行為之法理(參閱民法第一八四條)負損害賠償之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參字第 24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支票發票人如出於詐偽而請求止付,如其行為致他人受損害時,發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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