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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51除權判決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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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2.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再審理由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規定除權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六款法定瑕疵事由之一者,得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Q · 收到除權判決寫著「不得上訴」,還有救嗎?

有。第 551 條第二項列六款事由,占一款就能提撤銷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除權判決雖不得上訴,但第二項列出六款撤銷事由:程序誤用、公告方式瑕疵、公告期間不足、法官應迴避未迴避、已申報權利未被斟酌、有第 496 條第 1 項第 7 至 10 款再審事由。占到任何一款,即可以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這是一條獨立攻擊路線而非變相上訴。

白話解讀

收到除權判決,第一項給你一記悶棍:不能上訴。很多人看到這五個字就以為自己認栽了。但條文這一句之後,接的是六個足以翻盤的事由。這才是這條法律的靈魂。只要你占到六個裡面任何一個,就能以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這不是變相的上訴,是一條獨立的攻擊路線。六個事由裡最常見的是「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意思是你有去申報但被法院忽略了。其他還包括法律不許用公示催告程序(走錯程序)、公告方式有瑕疵、公告期間不遵守、應迴避的法官參與判決、以及第六款準用再審事由(例如偽造文書、偽證、發現新證據)。六條後門設計的重點不是給輸家機會,是防止有人用除權判決這把強力武器洗走別人的權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為除權判決的救濟性規範,於第一項排除上訴後,第二項以列舉方式開放六款撤銷事由,使受害人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在程序安定與權利救濟之間建立受控的翻盤通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知道自己算哪一款事由,怎麼判斷?

第 1 款是程序誤用;第 2 款是公告方式錯誤;第 3 款是公告期間太短(法定至少六個月);第 4 款是法官本該迴避沒迴避;第 5 款是你已申報權利但判決書沒討論你的主張;第 6 款準用再審事由(偽造文書、偽證、判決基礎證物偽造、發現新證據)。一個案子可同時主張多個事由,只要占到一個就能打,主要事由放前面,其他作備位主張。

Q2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贏了,我被作廢的票據能全部拿回來嗎?

不一定。第 553 條準用第 506 條保護善意第三人:若有人依除權判決善意取得權利(如銀行已付款給聲請人),這部分權利不因撤銷而消滅,你通常只能向聲請人個人求償,而非追回原物。準備撤銷之訴時就要同步思考追償路徑,若聲請人已脫產,光贏訴訟可能拿不到錢。

Q3我錯過申報權利期間,事後才知道。這算撤銷事由嗎?

不算第 5 款(第 5 款是「已經申報而未被斟酌」,沒申報就不適用)。但可檢查第 2、3 款:法院公告方式對嗎?期間夠長嗎?若法院用最低限度方式公告讓你合理無法知悉,本身就是瑕疵。很多撤銷案的勝點不在聲請人行為,而在法院程序細節。

Q4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是什麼意思?

指除權判決一作成即不能以上訴救濟,但第 551 條第二項另開六款撤銷事由作為替代救濟管道。

Q5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是什麼?

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主張六款法定事由、請求撤銷除權判決的獨立形成之訴,非上訴延伸。

Q6第 551 條六款撤銷事由各是什麼?

程序誤用、公告方式瑕疵、公告期間不足、法官應迴避未迴避、已申報未被斟酌、準用第 496 條第 7 至 10 款再審事由。

Q7什麼叫「已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

你已在公示催告期間依法申報權利,但法院作成除權判決時完全沒提及、沒審酌你的主張,構成第 5 款事由。

Q8收到除權判決後怎麼提撤銷之訴?

逐條比對六款 → 固定對應證據 → 確認 30 日不變期間 → 以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起訴,主要事由列前、其餘備位。

Q9撤銷之訴要在多久內提?

自知悉除權判決起 30 日不變期間內(第 552 條),且除權判決宣示後滿 5 年絕對不得再提。

Q10公告瑕疵的證據怎麼蒐集?

調閱法院卷宗、取得法院網站公告起訖紀錄、公報新聞紙刊載日期,比對是否符合第 542、543 條的法定方式與期間。

Q11怎麼證明法官應迴避卻沒迴避?

查對承審法官與聲請人是否有第 32 條親屬或利害關係,調取判決法官資料與聲請人關係佐證第 4 款。

Q12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vs 上訴差在哪?

上訴受 20 日送達期間限制且救濟有限;撤銷之訴從知悉判決起算 30 日、是針對六款瑕疵的獨立形成之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上訴再審
救濟性質獨立形成之訴原訴訟程序延續對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
期間起算知悉除權判決起 30 日(第 552 條)判決送達起 20 日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
絕對期限宣示後滿 5 年不得提無另設長期上限判決確定後 5 年(部分款項除外)
事由限制限第 551 條六款原則不限事由限第 496、497 條法定事由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救濟性質
獨立形成之訴
期間起算
知悉除權判決起 30 日(第 552 條)
絕對期限
宣示後滿 5 年不得提
事由限制
限第 551 條六款

上訴

救濟性質
原訴訟程序延續
期間起算
判決送達起 20 日
絕對期限
無另設長期上限
事由限制
原則不限事由

再審

救濟性質
對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
期間起算
知悉再審事由起 30 日
絕對期限
判決確定後 5 年(部分款項除外)
事由限制
限第 496、497 條法定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第118条(除権決定の取消しの申立て);旧民事訴訟法第806条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90조(제권판결에 대한 불복의 소)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後,利害關係人得自知悉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原法院起訴(具體條次歷經多次修法調整)
德國FamFG § 477(Anfechtung des Ausschließungsbeschlusses);旧 ZPO § 957
美國UCC § 3-309 / § 3-312(lost instrument enforcement,制度設計不同,無除權判決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否認子女之訴,子女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

(0231219 制定)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推事,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0920114 修正)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立法理由第二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四款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0200131 制定)

否認子女之訴,子女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

(0231219 制定)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推事,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0920114 修正)

第二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四款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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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