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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51 條(除權判決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再審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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