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0 條(公示催告之記載)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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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要求公示催告公告須記載持券人限期申報權利、提出證券,並曉示逾期即宣告證券無效。
Q · 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上面必須寫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公示催告公告必須記載三件事:一、持有證券的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二、應同時提出該證券;三、曉示(明白告知)如果逾期不申報、不提出,法院就會宣告該證券無效。少了這三項記載,公告就欠缺正當程序基礎,後續的除權判決可能被撤銷。
白話解讀
法院幫你貼一張公告,上面寫著:「誰拿到這張票,請在期限內到法院申報並交出票據,不然這張票就作廢。」這就是 560 條的公示催告公告內容。這張公告不只是形式,它是對全世界宣告「這張票有爭議」的官方聲明。任何可能拿到這張票的人,不管是在夜市被人當籌碼支付拿到的、還是從二手市場買到的,都有最後一次機會站出來主張權利。如果沒人出面,或者出面的人無法證明自己是合法持有者,法院就會宣告這張票無效。對你(原權利人)來說,這張公告是你重新拿回票據權利的前奏;對潛在的善意第三人來說,這張公告是他們「知道這張票有問題」的法律推定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規範宣告證券無效公示催告的必要記載事項,要求法院公告明確曉示持券人限期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逾期即宣告證券無效,是公示催告對潛在善意持券人發生「視為知悉」效力的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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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560 條是什麼?▾
規定宣告證券無效公示催告公告的必要記載事項:限期申報、提出證券、曉示逾期作廢。
Q2公示催告公告沒寫清楚會怎樣?▾
欠缺第 560 條的必要記載,程序有瑕疵,後續除權判決可能被撤銷。
Q3申報權利的期間多長?▾
依第 562 條,自公告開始於法院網站之日或最後登載公報之日起算,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Q4我拿到被公示催告的票該怎麼辦?▾
在公告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票據原本,逾期權利消滅。
Q5公告會貼在哪裡?▾
依第 561 條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載公報、新聞紙。
Q6逾期沒申報還能救濟嗎?▾
除權判決確定後僅能依第 551 條於 30 日內提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門檻高。
Q7公示催告和一般訴訟差在哪?▾
公示催告是對不特定持券人的催告程序,目的在宣告證券無效,非兩造對審。
Q8善意取得票據的人受公告影響嗎?▾
公告後依公示主義推定知悉,須舉證公告前已善意取得才能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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