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0 條(公示催告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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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要求公示催告公告須記載持券人限期申報權利、提出證券,並曉示逾期即宣告證券無效。
Q · 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上面必須寫什麼?
要寫明持票人限期申報、提出證券,否則票據作廢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公示催告公告必須記載三件事:一、持有證券的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二、應同時提出該證券;三、曉示(明白告知)如果逾期不申報、不提出,法院就會宣告該證券無效。少了這三項記載,公告就欠缺正當程序基礎,後續的除權判決可能被撤銷。
深度解讀
法院幫你貼一張公告,上面寫著:「誰拿到這張票,請在期限內到法院申報並交出票據,不然這張票就作廢。」這就是 560 條的公示催告公告內容。這張公告不只是形式,它是對全世界宣告「這張票有爭議」的官方聲明。任何可能拿到這張票的人,不管是在夜市被人當籌碼支付拿到的、還是從二手市場買到的,都有最後一次機會站出來主張權利。如果沒人出面,或者出面的人無法證明自己是合法持有者,法院就會宣告這張票無效。對你(原權利人)來說,這張公告是你重新拿回票據權利的前奏;對潛在的善意第三人來說,這張公告是他們「知道這張票有問題」的法律推定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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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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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