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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0 條(公示催告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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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要求公示催告公告須記載持券人限期申報權利、提出證券,並曉示逾期即宣告證券無效。

Q · 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上面必須寫什麼?

要寫明持票人限期申報、提出證券,否則票據作廢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公示催告公告必須記載三件事:一、持有證券的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二、應同時提出該證券;三、曉示(明白告知)如果逾期不申報、不提出,法院就會宣告該證券無效。少了這三項記載,公告就欠缺正當程序基礎,後續的除權判決可能被撤銷。

深度解讀

法院幫你貼一張公告,上面寫著:「誰拿到這張票,請在期限內到法院申報並交出票據,不然這張票就作廢。」這就是 560 條的公示催告公告內容。這張公告不只是形式,它是對全世界宣告「這張票有爭議」的官方聲明。任何可能拿到這張票的人,不管是在夜市被人當籌碼支付拿到的、還是從二手市場買到的,都有最後一次機會站出來主張權利。如果沒人出面,或者出面的人無法證明自己是合法持有者,法院就會宣告這張票無效。對你(原權利人)來說,這張公告是你重新拿回票據權利的前奏;對潛在的善意第三人來說,這張公告是他們「知道這張票有問題」的法律推定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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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規定:「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