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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57 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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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2. 2.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57條規定繼承人陳報法院後,法院應公示催告命債權人在不少於三個月的期限內報明債權。

Q · 親人過世後,怎麼讓所有債主自己跑出來?

向法院陳報後,法院依民法1157條公告催告報債

依民法第1157條,繼承人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陳報法院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所有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這個期限法律規定不得少於三個月。繼承人不需自己挨家挨戶找債主,由法院公告把債務攤在陽光下,逾期未報明者依第1162條僅能就剩餘遺產受償。

深度解讀

親人過世後,你整理遺產,發現一堆帳單、借據、甚至你從沒聽過的債務。你不知道爸媽到底欠了誰、欠了多少。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方法:把問題丟給法院,讓法院用「公示催告」的方式公告全世界,叫所有債權人自己跳出來報到。三個月,這是法律給的最短期限。在這段期間,所有聲稱你爸媽欠他錢的人都必須主動向法院報明債權。沒有在期限內出來喊「有」的人,不是消失了,但他的清償順位會被壓到最後(民法第1162條),等其他已報明的債權人都分完了才輪到他。換句話說,這三個月不是在等,是在幫你畫出一張完整的債務地圖。沒有這張地圖,你永遠不知道自己繼承的是財富還是深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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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57 條規定:「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