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56-1 條(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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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56條之1讓繼承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命繼承人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也得依職權命提,封死繼承人以拖延規避清算的空間。
Q · 繼承人不報遺產清冊,債權人能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請命他三個月內提出
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一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第二項並規定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或非訟程序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繼承人若不依規定開具陳報,可能喪失以遺產為限的有限責任保護。
深度解讀
繼承人不主動報遺產清冊,債權人就束手無策?這條就是債權人的反制牌。民國98年修法後,繼承改成「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最多只用遺產還債。聽起來對繼承人很好,但問題來了:如果繼承人根本不去法院報遺產清冊,債權人怎麼知道遺產有多少?怎麼確保繼承人沒有偷偷把遺產藏起來或花掉?這條就是那把備用鑰匙。你是債權人,欠你錢的人死了,繼承人裝死不處理,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會命令繼承人三個月內交出遺產清冊。更厲害的是第二項:你根本不用自己聲請,只要你已經對繼承人提起訴訟或非訟程序要錢,法院發現這件事,就可以自己主動命令繼承人交清冊。這代表什麼?代表繼承人想靠「拖」來消耗債權人的策略,從制度上就被封死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清冊名詞
- 非訟名詞
- 繼承名詞
- 民法 第 115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62-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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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