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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五節 代理

§ 103–1108

105代理行為之瑕疵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108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1.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2.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