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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 條(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2.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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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1byl
7 months ago
理工科系
依其性質不得撤回之情形較少見
punica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學說認為,本條僅限於契約終止的情況,不含契約自始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noness8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8I -> 授權行為有因說 代理權的消滅與否視法律關係(委任契約)是否無效: 無效 -> 代理權消滅 有效 -> 代理權存在 *但多數仍採無因說 -> 授權行為獨立於委任契約(像物權行為獨立於債權)
chaoron0407
2 years ago
法律關係消滅所指為終止。
chianho
3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授與代理權之法律行為具無因性,不因授權之原因關係無效而受影響,係為保護交易安全
janecho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適用應限於基礎法律關係已有效成立,嗣後因期間屆滿而自然消滅。
erondia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本條適用於嗣後原因契約終止的情況;若為原因關係自始無效之情形,則應討論有因/無因說之爭議
oppp80050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寫「撤回」,但其實應該是撤銷。 撤回針對的是一個未生效的法律行為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倘代理行為之結果,於代理人亦有利害關係者,即不得任本人撤回代理權。ex: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授予收取租金以充利息之代理權,該租金收取權之授予,與利息請求權息息相關,即不許債務人撤回其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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