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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8 條(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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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2. 2.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 條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基礎關係存續中得撤回,依性質不得撤回者除外。

Q · 委任或雇傭關係結束後,代理權還在嗎?

不在,代理權隨基礎關係消滅而消滅

依民法第 108 條第一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委任結束、雇傭契約終止,代理權即自動消滅,無須另為意思表示。第二項並賦予授權人於基礎關係存續中隨時撤回代理權的權利;但若該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撤回(例如為擔保債權而授與者),則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代理權不是一張永遠有效的門票。它跟著「當初為什麼給你這個權力」的那段關係一起生滅。你請律師打官司,官司結束了,代理權自動消滅;你雇用業務員,離職的那一刻,代理權也跟著結束。這條法律講的是代理權的「生命週期綁定」:它從哪個關係生出來,就在哪個關係裡死去。第二項更關鍵:在那段關係還活著的期間,你隨時可以「撤回」代理權,不需要等關係結束。除非那個關係的性質本身就不允許你撤回(例如你為了擔保債務而授權對方處理某件事,這種情況不能你說收就收)。很多人以為授權書只要沒過期就一直有效,其實代理權的命,是看它背後那段關係的臉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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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8 條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