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 條(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 1.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 2.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 條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基礎關係存續中得撤回,依性質不得撤回者除外。
Q · 委任或雇傭關係結束後,代理權還在嗎?
依民法第 108 條第一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委任結束、雇傭契約終止,代理權即自動消滅,無須另為意思表示。第二項並賦予授權人於基礎關係存續中隨時撤回代理權的權利;但若該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撤回(例如為擔保債權而授與者),則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代理權不是一張永遠有效的門票。它跟著「當初為什麼給你這個權力」的那段關係一起生滅。你請律師打官司,官司結束了,代理權自動消滅;你雇用業務員,離職的那一刻,代理權也跟著結束。這條法律講的是代理權的「生命週期綁定」:它從哪個關係生出來,就在哪個關係裡死去。第二項更關鍵:在那段關係還活著的期間,你隨時可以「撤回」代理權,不需要等關係結束。除非那個關係的性質本身就不允許你撤回(例如你為了擔保債務而授權對方處理某件事,這種情況不能你說收就收)。很多人以為授權書只要沒過期就一直有效,其實代理權的命,是看它背後那段關係的臉色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8 條規範代理權的消滅與撤回。第一項確立代理權的「從屬性」:代理權的存續取決於其所由授與的基礎法律關係(委任、雇傭、承攬等),基礎關係消滅,代理權隨之消滅。第二項賦予授權人於基礎關係存續中撤回代理權的權利,但依該關係性質不得撤回者除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理權什麼時候消滅?▾
依民法第 108 條第一項,代理權的消滅依其基礎法律關係決定。委任終止、雇傭契約結束,代理權即自動消滅,不需另辦手續。
Q2委任結束律師的代理權還在嗎?▾
不在。律師代理權源於委任關係,官司結束委任即終止,代理權隨之消滅,後續事務須另簽委任契約。
Q3代理權可以中途撤回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基礎關係存續中授權人得隨時撤回,但依該關係性質不得撤回者(如為擔保而授與)除外。
Q4什麼情況下代理權不能撤回?▾
為擔保債權或第三人利益而授與的代理權,依其性質不得片面撤回,否則擔保功能會落空。
Q5授權書還在對方手上代理權算消滅嗎?▾
算。授權書只是證明文件,不能讓已消滅的代理權復活,但對善意第三人可能成立表見代理(民法 169),故應依 109 條收回授權書。
Q6代理權消滅要辦什麼手續?▾
不需要。代理權消滅是隨基礎關係自動發生,無須登記或公告,但實務上應通知相關第三人並收回授權書以阻斷糾紛。
Q7撤回和消滅有什麼不同?▾
消滅是基礎關係自己結束(到期、完成、死亡);撤回是基礎關係仍在、授權人主動切斷代理權這條線。
Q8撤回代理權後對方繼續簽約有效嗎?▾
對撤回有認知的相對人無效,屬無權代理;但對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可能因表見代理而對授權人發生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extinction_消滅 | revocation_撤回 |
|---|---|---|
| 發生原因 | 基礎關係自然結束(到期、完成、死亡、破產) | 授權人於關係存續中主動切斷代理權 |
| 法律依據 | 民法 108 條第一項 | 民法 108 條第二項 |
| 是否需意思表示 | 否,自動發生 | 是,須向代理人為撤回之意思表示 |
| 限制 | 無,從屬於基礎關係 | 依關係性質不得撤回者(如擔保授權)不得為之 |
| 對善意第三人 | 可能成立表見代理(民法 169) | 可能成立表見代理(民法 169)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