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2 條(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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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82 條規定僱傭是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重點在賣「勞務本身」而非「成果」。
Q · 合約寫『承攬』,但我每天打卡聽指揮,到底算不算僱傭?
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的核心是一方提供「勞務本身」、他方給付報酬。法院判斷契約類型看實質運作而非合約名稱:你要不要打卡、要不要服從指揮、工作時間地點能不能自由決定。這些「從屬性」特徵越多,越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進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加班費、資遣費、特休等保障,不論合約標題寫的是承攬、合作或顧問。
白話解讀
你跟公司簽的那張紙上寫「承攬合約」「合作契約」「顧問約」,不代表法律上你就是承攬人。482 條定義的「僱傭」有一個關鍵核心:你賣的是「時間和勞務本身」,不是「一個完成的成果」。木工師傅約定幫你做一套櫃子,做完交貨收錢,這是承攬。你每天上班八小時聽老闆指揮,不管今天產出多少都領一樣的錢,這是僱傭。這個區別不是法學院的期末考題,它直接決定了:你有沒有勞基法保障、有沒有資遣費、有沒有特休假、出事了有沒有職災給付、老闆能不能隨便要你走。很多公司刻意用「承攬」「合作夥伴」「接案」這些名字包裝僱傭關係,目的就是規避這些成本。但法院看的從來不是合約標題,是實際運作方式:你要不要打卡、要不要服從指示、工作由誰指派、能不能自由決定時間地點。這些「從屬性」特徵越多,你就越可能是法律上的受僱人,不管那張紙上寫什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2 條為僱傭契約的定義性規範: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即成立僱傭。其核心在於提供「勞務本身」而非「工作成果」,是民法上僱傭、承攬、委任三種勞務契約分類的判斷起點,也是勞動基準法勞工認定的民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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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482 條僱傭是什麼意思?▾
指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核心是提供勞務本身而非完成的成果。
Q2僱傭和承攬差在哪?▾
僱傭賣的是時間與勞務(民法 482),承攬賣的是完成的工作成果(民法 490),承攬人自負成敗、可自由決定工作方法。
Q3合約寫承攬但要打卡,可以主張是僱傭嗎?▾
可以。法院看實質從屬性不看合約標題,打卡、服從指揮、固定薪資都是僱傭的強力證據。
Q4認定僱傭關係看什麼?▾
看人格從屬性(聽不聽指揮)、經濟從屬性(能不能自負盈虧)、組織從屬性(有無被編入組織)三項特徵。
Q5被認定為僱傭有什麼差別?▾
符合勞基法勞工定義者,享有加班費、資遣費、特休、勞退、職災給付等整套保障,承攬人則無。
Q6僱傭、承攬、委任三者怎麼分?▾
僱傭看時間(482)、承攬看成果(490)、委任看事務處理與裁量(528),法律效果差異極大。
Q7如何蒐集自己是僱傭的證據?▾
保存打卡紀錄、主管 LINE 指派任務截圖、排班表、請假報備規定、固定月薪憑證等從屬性證據。
Q8主張實質僱傭關係的請求時效多久?▾
僱傭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 5 年(民法 126),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等勞基法請求權時效亦為 5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僱傭(482) | 承攬(490) | 委任(528) |
|---|---|---|---|
| 交易標的 | 勞務本身(時間與服從) | 完成的工作成果 | 事務之處理 |
| 指揮從屬性 | 高度服從指揮 | 自行決定工作方法 | 有相當裁量權 |
| 報酬基礎 | 按時間給付 | 按成果給付 | 處理事務之對價(可有償可無償) |
| 風險承擔 | 受僱人不負成敗風險 | 承攬人自負成敗風險 | 受任人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即可 |
| 勞基法適用 | 符合勞工定義者適用 | 原則不適用 | 原則不適用(經理人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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