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2 條(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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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82 條規定僱傭是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重點在賣「勞務本身」而非「成果」。
Q · 合約寫『承攬』,但我每天打卡聽指揮,到底算不算僱傭?
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的核心是一方提供「勞務本身」、他方給付報酬。法院判斷契約類型看實質運作而非合約名稱:你要不要打卡、要不要服從指揮、工作時間地點能不能自由決定。這些「從屬性」特徵越多,越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進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加班費、資遣費、特休等保障,不論合約標題寫的是承攬、合作或顧問。
白話解讀
你跟公司簽的那張紙上寫「承攬合約」「合作契約」「顧問約」,不代表法律上你就是承攬人。482 條定義的「僱傭」有一個關鍵核心:你賣的是「時間和勞務本身」,不是「一個完成的成果」。木工師傅約定幫你做一套櫃子,做完交貨收錢,這是承攬。你每天上班八小時聽老闆指揮,不管今天產出多少都領一樣的錢,這是僱傭。這個區別不是法學院的期末考題,它直接決定了:你有沒有勞基法保障、有沒有資遣費、有沒有特休假、出事了有沒有職災給付、老闆能不能隨便要你走。很多公司刻意用「承攬」「合作夥伴」「接案」這些名字包裝僱傭關係,目的就是規避這些成本。但法院看的從來不是合約標題,是實際運作方式:你要不要打卡、要不要服從指示、工作由誰指派、能不能自由決定時間地點。這些「從屬性」特徵越多,你就越可能是法律上的受僱人,不管那張紙上寫什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2 條為僱傭契約的定義性規範: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即成立僱傭。其核心在於提供「勞務本身」而非「工作成果」,是民法上僱傭、承攬、委任三種勞務契約分類的判斷起點,也是勞動基準法勞工認定的民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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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上寫承攬但每天要打卡,我可以主張是僱傭嗎?▾
可以。法院判斷契約類型看實質不看名稱,核心看「從屬性」:你要不要服從指揮、工作時間地點能不能自由決定、有沒有被納入對方組織體系。打卡本身就是人格從屬性的強力證據。搭配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的勞工定義,成立機率很高。內行人提示:主管在 LINE 群組指派任務的截圖、要求請假要報備的規定、每月固定薪資而非按件計酬,這些證據一起呈現,威力比單一證據強十倍。
Q2僱傭、承攬、委任到底怎麼分?▾
僱傭(民法第 482 條)賣的是勞務本身,老闆付你工資買你的時間和服從。承攬(民法第 490 條)賣的是工作成果,你自己決定怎麼做,做完交貨收錢。委任(民法第 528 條)是受託處理事務,強調信任關係和裁量權。實務上常用三個檢驗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內行人提示:董事、經理人通常是委任;水電、裝潢、外包程式通常是承攬;正職與長期約聘基本上是僱傭,不管合約叫什麼名字。
Q3民法 482 條僱傭是什麼意思?▾
指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核心是提供勞務本身而非完成的成果。
Q4僱傭、承攬、委任差在哪?▾
僱傭看時間(482)、承攬看成果(490)、委任看事務處理與裁量(528),三者法律效果與保障天差地遠。
Q5什麼是從屬性?▾
判斷僱傭關係的核心:人格從屬性(聽不聽指揮)、經濟從屬性(能不能自負盈虧)、組織從屬性(有無被編入組織)。
Q6民法 482 僱傭跟勞基法勞工差在哪?▾
482 是民法上的契約定義,勞基法勞工是進一步符合勞工定義者;僱傭是門檻,符合勞工定義才享勞基法整套保障。
Q7合約寫承攬怎麼主張其實是僱傭?▾
蒐證從屬性(打卡、指揮對話、排班)→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不成走勞動事件法訴訟,新法減輕勞工舉證負擔。
Q8怎麼證明自己有人格從屬性?▾
提出打卡紀錄、主管 LINE 指派任務截圖、強制出勤與請假報備規定、固定月薪而非按件計酬的憑證。
Q9主張僱傭關係要花多少錢?▾
勞資爭議調解免費,勞動事件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約 1.1%),且勞工可聲請訴訟救助減免。
Q10被認定僱傭後資遣費怎麼算?▾
適用勞基法者,新制每滿一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舊制每滿一年發 1 個月。
Q11民法 482 僱傭 vs 民法 490 承攬哪個有保障?▾
僱傭符合勞工定義有勞基法整套保障;承攬人自負成敗、原則無資遣費與加班費。實質從屬性是分界。
Q12外送員是僱傭還是承攬?▾
看實質:若接單順序、派單區域、配送時間全由平台系統決定,從屬性高,可能被認定實質僱傭,非單純承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僱傭(482) | 承攬(490) | 委任(528) |
|---|---|---|---|
| 交易標的 | 勞務本身(時間與服從) | 完成的工作成果 | 事務之處理 |
| 指揮從屬性 | 高度服從指揮 | 自行決定工作方法 | 有相當裁量權 |
| 報酬基礎 | 按時間給付 | 按成果給付 | 處理事務之對價(可有償可無償) |
| 風險承擔 | 受僱人不負成敗風險 | 承攬人自負成敗風險 | 受任人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即可 |
| 勞基法適用 | 符合勞工定義者適用 | 原則不適用 | 原則不適用(經理人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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