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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