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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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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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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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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則
§ 71–74
第 一 節 通則
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開啟
法律行為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開啟
法律行為
,有背於
公共秩序
或
善良風俗
者,無效。
第 73 條
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開啟
法律行為
,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暴利行為
開啟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
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
撤銷
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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