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4 條(暴利行為)

  1. 1.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 2.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4 條規範暴利行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使其為顯失公平之給付,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須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出。

Q · 被逼著簽了不公平的合約,還能反悔嗎?

依民法第 74 條,若對方乘你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你做出顯失公平的財產給付或約定,你可以請法院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但三要件缺一不可:對方「利用」了你的弱勢、交易結果「客觀顯失公平」、你在法律行為後「一年內」聲請。逾一年為除斥期間經過,不能撤銷。

白話解讀

你簽過讓自己後悔到睡不著的合約嗎?急著用錢的時候跟地下錢莊借了一筆利息荒謬的貸款,或者第一次創業被老江湖用「行規就是這樣」說服你簽了根本不合理的條件。你以為簽了就認了,白紙黑字怪自己。但法律不這樣看。74 條就是那張可以把你從不合理契約裡撈出來的安全網。它說:如果對方趁你急迫(走投無路)、輕率(沒仔細想)或沒經驗(第一次碰這種事),讓你答應了一個明顯不公平的交易,你可以請法院撤銷整個交易,或者把你要付的錢砍下來。注意,不是你自己說撤銷就撤銷,是請法院判。而且你只有一年的時間。超過一年,這張安全網就收起來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4 條規範暴利行為,指一方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顯失公平之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約定。其法律效果非當然無效,而是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裁量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為除斥期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利息太高可以用這條去砍嗎?

可以,這是民法74條最常見的應用場景之一。借款利息遠超市場行情、借款人又在急需用錢的情況下借的,法院可依74條減輕給付。與民法205條年利率上限搭配效果更強:205條砍超過上限的部分,74條處理合法範圍內但仍不合理的利息。若對方是職業放貸,同時可考慮刑法344條重利罪。

Q2簽約的時候有錄影或律師在場,還能主張被佔便宜嗎?

有律師在場會大幅降低成功機會,因為法院會認為你有專業諮詢管道,不屬於「無經驗」。但若你是在急迫情形下簽的,即使有律師在場,74條仍可能成立,因為重點是你的急迫狀態讓你沒有真正的選擇自由。法院看整體情狀,不是單一因素。

Q3一年期限過了真的完全沒辦法了嗎?

74條的一年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也不能延長,過了就是過了。但如果對方行為同時構成詐欺(民法92條),撤銷權時效是發現後一年、行為後十年,窗口寬很多。若交易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民法71、72條),則根本無效,不受時間限制。

Q4民法74條是什麼?

規範暴利行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使其為顯失公平給付者,法院得依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是契約自由的內在矯正。

Q5暴利行為的三個要件是什麼?

主觀要件(對方利用你的急迫/輕率/無經驗)、客觀要件(結果顯失公平)、一年除斥期間,三者缺一不可。

Q6什麼叫顯失公平?

依締約當時客觀情形,給付與對待給付明顯失衡,達一般人都認為不合理的程度,不是主觀覺得虧。

Q7急迫、輕率、無經驗分別指什麼?

急迫指走投無路的緊迫處境、輕率指未審慎思慮、無經驗指欠缺該類交易的經驗,符合任一即可。

Q8民法74條怎麼主張?

蒐證後向法院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不能自己片面宣告,與92條詐欺得自行表示撤銷不同。

Q9要準備哪些證據?

三組:你當時困境(財務/醫療/失業證明)、對方知悉困境(對話/證人)、條件偏離市場行情(同期同類比價)。

Q10對方來催款或執行怎麼辦?

在法院裁定前,可同時聲請假處分暫停對方執行,避免既成事實。

Q11高利貸利息怎麼用74條砍?

與民法205條利率上限併用,205條砍超限部分,74條處理整體顯失公平的給付,由法院減輕。

Q12民法74條 vs 92條詐欺差在哪?

74條重客觀顯失公平+利用弱勢、由法院撤銷,時效一年;92條重對方施用詐術或脅迫、得自行撤銷,時效發現後一年、行為後十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74art71_72art92
效果可撤銷/減輕給付(法院裁量)當然無效可撤銷
時效法律行為後一年除斥期間無時效(自始無效)發現後一年、行為後十年
核心要件急迫輕率無經驗+客觀顯失公平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對方詐欺或脅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90条(公序良俗)暴利行為法理(無獨立明文,依判例自90条導出)
🇰🇷 韓國민법 제104조(불공정한 법률행위)
🇨🇳 中國民法典第151条(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缺乏判斷能力)
🇩🇪 德國BGB § 138 Abs. 2(Wuche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43(violence par abus de l'état de dépendance)
🇺🇸 美國UCC § 2-302(Unconscionable Contract)+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0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