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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4 條(暴利行為)

  1. 1.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 2.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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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4 條規範暴利行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使其為顯失公平之給付,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須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出。

Q · 被逼著簽了不公平的合約,還能反悔嗎?

依民法第 74 條,若對方乘你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你做出顯失公平的財產給付或約定,你可以請法院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但三要件缺一不可:對方「利用」了你的弱勢、交易結果「客觀顯失公平」、你在法律行為後「一年內」聲請。逾一年為除斥期間經過,不能撤銷。

白話解讀

你簽過讓自己後悔到睡不著的合約嗎?急著用錢的時候跟地下錢莊借了一筆利息荒謬的貸款,或者第一次創業被老江湖用「行規就是這樣」說服你簽了根本不合理的條件。你以為簽了就認了,白紙黑字怪自己。但法律不這樣看。74 條就是那張可以把你從不合理契約裡撈出來的安全網。它說:如果對方趁你急迫(走投無路)、輕率(沒仔細想)或沒經驗(第一次碰這種事),讓你答應了一個明顯不公平的交易,你可以請法院撤銷整個交易,或者把你要付的錢砍下來。注意,不是你自己說撤銷就撤銷,是請法院判。而且你只有一年的時間。超過一年,這張安全網就收起來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4 條規範暴利行為,指一方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顯失公平之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約定。其法律效果非當然無效,而是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裁量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為除斥期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4條是什麼?

規範暴利行為,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顯失公平者,法院得撤銷或減輕給付。

Q2暴利行為三要件是什麼?

對方利用你的急迫/輕率/無經驗、結果客觀顯失公平、一年內聲請。

Q3高利貸可以用民法74條砍利息嗎?

可以,常與民法205條利率上限併用,由法院減輕給付。

Q4民法74條怎麼主張?

蒐證後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減輕,不是自己片面宣告。

Q5民法74條的一年期限可以延長嗎?

不行,是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延長,逾期失權。

Q6民法74條和詐欺撤銷差在哪?

74條重客觀顯失公平,92條詐欺重對方施用詐術,時效也不同。

Q7簽約時有律師在場還能主張暴利嗎?

成功率大降,但若仍處急迫狀態仍可能成立,看整體情狀。

Q8顯失公平怎麼認定?

看客觀標準:交易條件偏離市場行情多少、雙方地位差距、有無隱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74art71_72art92
效果可撤銷/減輕給付(法院裁量)當然無效可撤銷
時效法律行為後一年除斥期間無時效(自始無效)發現後一年、行為後十年
核心要件急迫輕率無經驗+客觀顯失公平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對方詐欺或脅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90条(公序良俗)暴利行為法理(無獨立明文,依判例自90条導出)
🇰🇷 韓國민법 제104조(불공정한 법률행위)
🇨🇳 中國民法典第151条(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缺乏判斷能力)
🇩🇪 德國BGB § 138 Abs. 2(Wuche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43(violence par abus de l'état de dépendance)
🇺🇸 美國UCC § 2-302(Unconscionable Contract)+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0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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