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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4 條(暴利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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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ovi0123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有瑕疵法律行為之效力 1.無效: 人-》75條 無行為能力人 標的-〉71/72/73條 意思表示-》86/87條 2.得撤銷: 向法院為之:74/244條 意思表示為之:88/89/92條 3.效力未定: 79條 無權代理170條 無權處分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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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之損害債權人權益之行為。此種撤銷需經由法院。
anny
7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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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的訴訟類型:形成之訴
kennyisme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吳從周老師介紹比較法上之「準暴利行為」:客觀要件具備給付與對待給付特別顯然地重大失衡時,可明顯地認定獲利的契約相對人是違背公序良俗地故意或重大過失利用他造主觀能力不足,而正當化地作「事實上推定」其具備「主觀要件」,構成準暴利行為
alice96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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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1.須有趁人之危之故意 2.給付、給付約定 3.顯失公平 4.未逾除斥期間(§74 || , 法律行為+1年)
alice96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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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之妥當性
ajia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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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74:法行趁他急、輕、無使財給或給約,依當情顯失公,院可因1年內利關聲而撤或減
june880628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意旨,係違背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的特殊形態,因行為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其法律行為的內容欠缺社會妥當性,法律允許不利益當事人事後聲請撤銷,或減輕其給付,避免暴利行為之相對人獲取暴利,而有不公平情事發生。法院依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給付,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觀事實,始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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