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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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已付超收利息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借錢約定年息超過16%,超過的部分要付嗎?
依民法第205條,民國110年7月20日後成立的借貸,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不只可以拒付,已經付過的超收利息還能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但110年7月20日前的舊借款,適用舊法20%上限,且僅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非「無效」,已付部分不能要回。
白話解讀
民國 110 年之前,這條的天花板是年息 20%,而且超過的部分只是「債權人不能請求」,意思是如果債務人傻傻付了,還不回來。這代表什麼?代表高利貸產業長期享受法律漏洞:法律說 20% 以上不能告,但實務上只要壓力夠大讓債務人「自願付」,照樣能收。民國 109 年底這條大改:第一,天花板從 20% 降到 16%;第二,超過的部分不是「無請求權」而是「約定無效」。兩個字的差別,結果天差地遠。「約定無效」代表從頭到尾這個利率條款就不存在,債務人就算已經付了超過 16% 的部分,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是高利貸的末日條款。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追討權,尤其是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簽的新借款,適用新法。舊借款(110 年前簽的)則依照簽約時的法律,還是 20% 上限。
法律定性
民法第205條為金錢債務的法定利率上限規範,民國109年修正後將約定利率天花板自年息20%調降為16%,並將超過部分的法律效果由「債權人無請求權」修正為「約定無效」,使跨線利息自始不生效力,債務人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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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三年前借的錢年息18%,現在還能主張超過16%部分無效嗎?▾
要看簽約日。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法生效,這之前的舊借款適用舊法20%上限且是「無請求權」,這之後的新借款才適用新法16%上限且為「約定無效」。所以112年簽的借款可全額套用新法,110年6月簽的就只能按舊法主張。內行人提示:舊借款若在110年7月後重新簽約或新增借款,該部分可能適用新法,須看契約重整程度。
Q2信用卡循環利率超過16%違法嗎?▾
信用卡業務由金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另行規範,循環利率上限現為15%,本即低於民法16%。但若預借現金手續費加利息換算年化超過16%,實務上有法院認為違反民法第205條。內行人提示:消費者認為費率不合理,可同時走民法救濟與向金管會申訴兩條路線。
Q3如果雙方都同意簽年息18%,債務人也樂意付,這樣也會無效嗎?▾
會。第205條是強制規定,不是任意規定,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即使債務人簽約與付息時毫無怨言,法律仍認定超過16%部分的約定無效,目的在保護經濟弱勢者。內行人提示:親友間借款寫超過16%同樣無效,超收部分收了要退回,別以為「自己人沒關係」。
Q4民法205條利率上限是多少?▾
現行約定年利率上限為16%,民國109年由原本的20%調降而來,110年7月20日施行。
Q5約定無效跟無請求權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不存在、已付可要回;無請求權是不能訴請、但已付不退。新法改採無效對債務人更有利。
Q6什麼是巧取利益?▾
以折扣、手續費、保管費等名目變相墊高實質利率,規避16%上限的行為,依民法206條同受限制。
Q7民法205條跟刑法重利罪差在哪?▾
205條是民事效果(超過部分無效、可返還);刑法344條是刑事責任,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乘人急迫。
Q8超過16%的利息怎麼追回來?▾
算出實際年化利率→確認簽約日在110年7月20日後→整理付款紀錄→寄存證信函→依不當得利起訴,時效15年。
Q9可以追回多少超收利息?▾
本金×(約定年利率−16%)÷12×已繳息月數為概算,逐期計算超過16%部分的差額。
Q10主張超收利息返還要花錢嗎?▾
寄存證信函約數十元,協商和解多無額外費用;若起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
Q11怎麼證明利率超過16%?▾
提出借款契約、匯款明細、收據與對話紀錄,把所有費用加總換算年化,即可呈現超過16%的事實。
Q12民法205條 vs 刑法344條重利罪哪個先用?▾
想拒付或要回錢走民法205條;想追究刑責走刑法344條。兩者獨立可並行,但重利罪門檻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法(110年7月20日前借款) | 新法(110年7月20日後借款) |
|---|---|---|
| 利率上限 | 年息20% | 年息16% |
| 超過部分法律效果 | 債權人無請求權(不能訴請,但已付不退) | 約定無效(自始不存在,已付得返還) |
| 已付超收利息 | 不得請求返還 | 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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