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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已付超收利息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借錢約定年息超過16%,超過的部分要付嗎?

依民法第205條,民國110年7月20日後成立的借貸,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不只可以拒付,已經付過的超收利息還能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但110年7月20日前的舊借款,適用舊法20%上限,且僅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非「無效」,已付部分不能要回。

白話解讀

民國 110 年之前,這條的天花板是年息 20%,而且超過的部分只是「債權人不能請求」,意思是如果債務人傻傻付了,還不回來。這代表什麼?代表高利貸產業長期享受法律漏洞:法律說 20% 以上不能告,但實務上只要壓力夠大讓債務人「自願付」,照樣能收。民國 109 年底這條大改:第一,天花板從 20% 降到 16%;第二,超過的部分不是「無請求權」而是「約定無效」。兩個字的差別,結果天差地遠。「約定無效」代表從頭到尾這個利率條款就不存在,債務人就算已經付了超過 16% 的部分,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是高利貸的末日條款。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追討權,尤其是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簽的新借款,適用新法。舊借款(110 年前簽的)則依照簽約時的法律,還是 20% 上限。

法律定性

民法第205條為金錢債務的法定利率上限規範,民國109年修正後將約定利率天花板自年息20%調降為16%,並將超過部分的法律效果由「債權人無請求權」修正為「約定無效」,使跨線利息自始不生效力,債務人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借款本金(元)約定年利率(%)已繳息月數借款簽約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法(110年7月20日前借款)新法(110年7月20日後借款)
利率上限年息20%年息16%
超過部分法律效果債權人無請求權(不能訴請,但已付不退)約定無效(自始不存在,已付得返還)
已付超收利息不得請求返還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利息制限法 第1条(制限利率 年15〜20%)
🇰🇷 韓國이자제한법 제2조(최고이자율)
🇨🇳 中國民法典 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
🇩🇪 德國BGB § 138 Abs. 2(Wucher / 暴利行為)
🇫🇷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314-6(usure / 高利貸利率上限)
🇺🇸 美國State usury laws(各州不一,如 N.Y. Gen. Oblig. Law § 5-50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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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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