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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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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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已付超收利息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借錢約定年息超過16%,超過的部分要付嗎?
不用付,超過16%部分約定無效
依民法第205條,民國110年7月20日後成立的借貸,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不只可以拒付,已經付過的超收利息還能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但110年7月20日前的舊借款,適用舊法20%上限,且僅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非「無效」,已付部分不能要回。
深度解讀
民國 110 年之前,這條的天花板是年息 20%,而且超過的部分只是「債權人不能請求」,意思是如果債務人傻傻付了,還不回來。這代表什麼?代表高利貸產業長期享受法律漏洞:法律說 20% 以上不能告,但實務上只要壓力夠大讓債務人「自願付」,照樣能收。民國 109 年底這條大改:第一,天花板從 20% 降到 16%;第二,超過的部分不是「無請求權」而是「約定無效」。兩個字的差別,結果天差地遠。「約定無效」代表從頭到尾這個利率條款就不存在,債務人就算已經付了超過 16% 的部分,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是高利貸的末日條款。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追討權,尤其是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簽的新借款,適用新法。舊借款(110 年前簽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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