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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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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已付超收利息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借錢約定年息超過16%,超過的部分要付嗎?

不用付,超過16%部分約定無效

依民法第205條,民國110年7月20日後成立的借貸,約定年利率超過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不只可以拒付,已經付過的超收利息還能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但110年7月20日前的舊借款,適用舊法20%上限,且僅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非「無效」,已付部分不能要回。

白話解讀

民國 110 年之前,這條的天花板是年息 20%,而且超過的部分只是「債權人不能請求」,意思是如果債務人傻傻付了,還不回來。這代表什麼?代表高利貸產業長期享受法律漏洞:法律說 20% 以上不能告,但實務上只要壓力夠大讓債務人「自願付」,照樣能收。民國 109 年底這條大改:第一,天花板從 20% 降到 16%;第二,超過的部分不是「無請求權」而是「約定無效」。兩個字的差別,結果天差地遠。「約定無效」代表從頭到尾這個利率條款就不存在,債務人就算已經付了超過 16% 的部分,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是高利貸的末日條款。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追討權,尤其是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簽的新借款,適用新法。舊借款(110 年前簽的)則依照簽約時的法律,還是 20% 上限。

法律定性

民法第205條為金錢債務的法定利率上限規範,民國109年修正後將約定利率天花板自年息20%調降為16%,並將超過部分的法律效果由「債權人無請求權」修正為「約定無效」,使跨線利息自始不生效力,債務人已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三年前借的錢年息18%,現在還能主張超過16%部分無效嗎?

要看簽約日。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法生效,這之前的舊借款適用舊法20%上限且是「無請求權」,這之後的新借款才適用新法16%上限且為「約定無效」。所以112年簽的借款可全額套用新法,110年6月簽的就只能按舊法主張。內行人提示:舊借款若在110年7月後重新簽約或新增借款,該部分可能適用新法,須看契約重整程度。

Q2信用卡循環利率超過16%違法嗎?

信用卡業務由金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另行規範,循環利率上限現為15%,本即低於民法16%。但若預借現金手續費加利息換算年化超過16%,實務上有法院認為違反民法第205條。內行人提示:消費者認為費率不合理,可同時走民法救濟與向金管會申訴兩條路線。

Q3如果雙方都同意簽年息18%,債務人也樂意付,這樣也會無效嗎?

會。第205條是強制規定,不是任意規定,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即使債務人簽約與付息時毫無怨言,法律仍認定超過16%部分的約定無效,目的在保護經濟弱勢者。內行人提示:親友間借款寫超過16%同樣無效,超收部分收了要退回,別以為「自己人沒關係」。

Q4民法205條利率上限是多少?

現行約定年利率上限為16%,民國109年由原本的20%調降而來,110年7月20日施行。

Q5約定無效跟無請求權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不存在、已付可要回;無請求權是不能訴請、但已付不退。新法改採無效對債務人更有利。

Q6什麼是巧取利益?

以折扣、手續費、保管費等名目變相墊高實質利率,規避16%上限的行為,依民法206條同受限制。

Q7民法205條跟刑法重利罪差在哪?

205條是民事效果(超過部分無效、可返還);刑法344條是刑事責任,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乘人急迫。

Q8超過16%的利息怎麼追回來?

算出實際年化利率→確認簽約日在110年7月20日後→整理付款紀錄→寄存證信函→依不當得利起訴,時效15年。

Q9可以追回多少超收利息?

本金×(約定年利率−16%)÷12×已繳息月數為概算,逐期計算超過16%部分的差額。

Q10主張超收利息返還要花錢嗎?

寄存證信函約數十元,協商和解多無額外費用;若起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

Q11怎麼證明利率超過16%?

提出借款契約、匯款明細、收據與對話紀錄,把所有費用加總換算年化,即可呈現超過16%的事實。

Q12民法205條 vs 刑法344條重利罪哪個先用?

想拒付或要回錢走民法205條;想追究刑責走刑法344條。兩者獨立可並行,但重利罪門檻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法(110年7月20日前借款)新法(110年7月20日後借款)
利率上限年息20%年息16%
超過部分法律效果債權人無請求權(不能訴請,但已付不退)約定無效(自始不存在,已付得返還)
已付超收利息不得請求返還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

舊法(110年7月20日前借款)

利率上限
年息20%
超過部分法律效果
債權人無請求權(不能訴請,但已付不退)
已付超收利息
不得請求返還

新法(110年7月20日後借款)

利率上限
年息16%
超過部分法律效果
約定無效(自始不存在,已付得返還)
已付超收利息
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利息制限法 第1条(制限利率 年15〜20%)
韓國이자제한법 제2조(최고이자율)
中國民法典 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
德國BGB § 138 Abs. 2(Wucher / 暴利行為)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314-6(usure / 高利貸利率上限)
美國State usury laws(各州不一,如 N.Y. Gen. Oblig. Law § 5-50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1091229 修正)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立法理由一、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105 制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1091229 修正)

一、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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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