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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04 條(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2.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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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約定利率逾週年12%」者,經1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但須於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316之例外 II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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