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4 條(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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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13 days ago
司法類科
§204 提前清償
利率 >12%
滿一年
→ 可提前還
不可限制
但要提前1個月通知債權人
前項提早還款這個權利:
為保護債務人,不可用契約限制(強制)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約定利率逾週年12%」者,經1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但須於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316之例外
II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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