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重點摘要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若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即法定利率。
Q · 合約沒寫利率,利息要怎麼算?
會。法律自動補上年息5%
依民法第203條,只要是「應付利息之債務」但利率未經約定、又無其他法律可據,週年利率自動為百分之五。注意前提是「該付息」——若雙方根本沒約定要付息(如一般無息借貸),這條用不上;但屬遲延利息(民法§233)等法定應付息情形,本條的5%就是預設值。此為單利,非複利。
借錢給朋友沒講利息,對方三年後還你本金就說「我們沒約定利息啊」,你以為自己只能認栽?錯。這條告訴你:只要是「應付利息之債務」(例如借貸契約雙方同意要付息但忘了講多少,或法律明定要付息但沒寫幾趴),你自動有年息 5% 可以請求。關鍵在「應付利息」這四個字,不是所有借款都自動有 5%,而是「該付息但沒講清楚幾趴」的情況才適用。日常借貸如果雙方根本沒講到利息這件事,原則上是無息消費借貸。但如果是商業往來、遲延給付、或法律明定要計息的場合(例如遲延利息民法 §233),這條就是你的預設值。很多人吃虧是因為不知道自己本來就有這個底線。
民法第203條為法定利率規範:當金錢債務屬「應付利息之債務」,而其利率未經當事人約定、亦無其他法律可資依據時,週年利率定為百分之五。此數字為填補合約空白的客觀標準,是台灣金錢債務利息計算的預設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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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民法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原則上無償,除非雙方約定要付息,否則借錢本身不會自動產生利息債務。203條是在「該付息但沒講幾趴」時才適用。但對方到期不還,從到期日起可依民法233條請求遲延利息,這時203條的5%就登場。實務提示:朋友借錢最好寫借據註明到期日,就算沒寫利息,到期不還也能自動請求遲延利息。
判決確定後的法定利息不能談,是法律明定。但起訴前的和解階段,當事人可約定任何數字甚至免除利息。一旦進入判決程序,法官會依203條加上去,除非合約已另約利率(受205條年息16%上限約束)。實務提示:被告方和解時主動提「一次付清本金、利息雙方拋棄」,成功率比想像得高,因為原告也想快點拿到錢。
是單利。民法沒有規定法定利息可再生利息,除非雙方特約並符合民法207條嚴格條件(遲付利息一年以上催告不還才能滾入原本)。所以拖十年沒還,利息也是本金乘以5%乘以10年,不會指數爆炸。實務提示:銀行房貸的複利是契約特約,不適用本條單利原則,別把銀行算法套用到民間借貸。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年息5%),自1929年制定至今未調整,且為單利非複利。
依約定或法律規定本應付息、但利率未經約定的金錢債務,是本條適用的前提。
有約定從約定(受205條16%上限);無約定且屬應付息債務才適用203條的5%。
就是民法203條法定利率,常見於「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單利公式:本金×5%×年數,逐期計算,不得複利滾入原本。
訴之聲明寫明「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法官不會主動加。
結合民法229、233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起、無確定期限者自催告或受催告時起算。
提出載明付息合意的合約、借據,或主張屬遲延利息等法定應付息情形。
本金到期不還可依233條請求遲延利息(按203條5%),但借用期間本身無息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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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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