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5 條(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 1.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 2.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抵押權、保證、質權、未付利息)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不可分離者除外。
Q · 把債權賣給別人,原本的抵押、保證會跟著過去嗎?
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抵押權、質權、保證、違約金請求權等)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不需另行設定。第2項則規定未支付的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例外是「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從權利(例如基於個人信任而給的保證),不隨同移轉。抵押權雖法律上自動移轉,但對抗第三人仍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白話解讀
你買二手車的時候,不會只買車身不要引擎,對吧?債權讓與也是一樣。當你把債權賣給別人,那個債權身上附帶的所有「配件」:抵押權、保證人、質權、違約金請求權、已經發生但還沒收的利息,全部自動跟著過去。買受人不需要另外簽一份文件說「這些我也要」,法律直接幫你打包送過去。這條的威力在於:它保護了債權的「完整價值」。如果不是這樣,每次讓與都要一條一條重新設定擔保,交易成本高到沒人想玩。但有一條例外:「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從權利不跟著走。例如某個擔保是基於讓與人個人信用才給的(我信你所以幫你擔保,不是信你這筆債),這種就不能隨便跟著轉手。第二項的「利息推定隨同移轉」則替你省了一個談判環節:除非另有約定,利息預設跟本金一起走。
法律定性
民法第295條為債權讓與的從權利移轉規範:當主債權移轉於受讓人時,依附其上的擔保(抵押權、質權、保證)及其他從屬權利(違約金請求權、未付利息)原則上隨同移轉,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者除外,構成債權讓與「主從一體」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讓與後抵押權還有效嗎?▾
有效且自動隨同移轉,但對抗第三人須辦抵押權變更登記。
Q2保證人會被換成新的債權人嗎?▾
原則上會,保證責任屬從權利隨同移轉,除非保證限於原債權人行使。
Q3讓與沒講利息,利息歸誰?▾
依第2項推定隨同原本移轉給受讓人,除非有相反約定。
Q4什麼叫「不可分離之關係」?▾
基於讓與人個人信用或身分才存在的從權利,不隨債權移轉。
Q5受讓人接手前該檢查什麼?▾
盤點抵押、質押、保證、違約金等從權利,決定債權實際價值。
Q6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還能用嗎?▾
可以,依民法第299條,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對受讓人同樣主張。
Q7從權利的時效會重新起算嗎?▾
不會,從權利時效隨主債權,讓與不重新起算。
Q8抵押權沒做變更登記有效嗎?▾
讓與當事人間有效,但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ansfers | note |
|---|---|---|
| 抵押權 | 隨同移轉 | 須辦變更登記對抗第三人 |
| 保證責任 | 原則隨同移轉 | 限於原債權人行使者除外(但書) |
| 違約金請求權 | 隨同移轉 | 屬從屬權利 |
| 未支付利息 | 推定隨同移轉 | 可由相反約定排除 |
| 基於個人信任之擔保 | 不隨同移轉 | 不可分離之關係(但書)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