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5 條(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 1.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 2.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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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抵押權、保證、質權、未付利息)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不可分離者除外。
Q · 把債權賣給別人,原本的抵押、保證會跟著過去嗎?
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抵押權、質權、保證、違約金請求權等)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不需另行設定。第2項則規定未支付的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例外是「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從權利(例如基於個人信任而給的保證),不隨同移轉。抵押權雖法律上自動移轉,但對抗第三人仍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白話解讀
你買二手車的時候,不會只買車身不要引擎,對吧?債權讓與也是一樣。當你把債權賣給別人,那個債權身上附帶的所有「配件」:抵押權、保證人、質權、違約金請求權、已經發生但還沒收的利息,全部自動跟著過去。買受人不需要另外簽一份文件說「這些我也要」,法律直接幫你打包送過去。這條的威力在於:它保護了債權的「完整價值」。如果不是這樣,每次讓與都要一條一條重新設定擔保,交易成本高到沒人想玩。但有一條例外:「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從權利不跟著走。例如某個擔保是基於讓與人個人信用才給的(我信你所以幫你擔保,不是信你這筆債),這種就不能隨便跟著轉手。第二項的「利息推定隨同移轉」則替你省了一個談判環節:除非另有約定,利息預設跟本金一起走。
法律定性
民法第295條為債權讓與的從權利移轉規範:當主債權移轉於受讓人時,依附其上的擔保(抵押權、質權、保證)及其他從屬權利(違約金請求權、未付利息)原則上隨同移轉,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者除外,構成債權讓與「主從一體」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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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貸被銀行賣給別的銀行,抵押權還有效嗎?▾
有效且自動跟著過去。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抵押權屬主債權的從權利,讓與時隨同移轉,新銀行繼承抵押權人地位。但新銀行須到地政機關辦抵押權變更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收到通知時可要求出示抵押權讓與登記完成證明。
Q2我幫朋友作保,朋友的債權人後來把債權賣了,我還要負責嗎?▾
原則上要。保證責任是從權利,依本條第1項自動隨同移轉到新債權人。但若保證契約有「限於原債權人行使」等條款,可主張但書「不可分離之關係」拒絕對新債權人負責。實務上此抗辯不易成立,事前在契約寫明限制條款是唯一預防動作。
Q3讓與的時候沒講到利息,利息歸誰?▾
依本條第2項,未支付的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給受讓人。沒有特別約定時,利息跟著本金走。讓與人若想保留利息,必須在契約中明確排除推定並通知債務人。此為推定非強制,可由相反約定推翻,但舉證責任在主張保留的一方。
Q4債權讓與後抵押權還有效嗎?▾
有效且自動隨同移轉,新債權人繼承抵押權人地位,但須辦變更登記對抗第三人。
Q5什麼是從權利?▾
依附主債權存在的權利,如抵押、質權、保證、違約金請求權、未付利息,原則上隨主債權移轉。
Q6「不可分離之關係」是什麼意思?▾
從權利存在基於讓與人個人信用或身分,與其不可分離者,例如純基於個人信任的保證,不隨債權移轉。
Q7民法295跟294差在哪?▾
294是債權可否讓與的本身規定,295是讓與後從權利如何跟著走的效果規定。
Q8債權讓與要怎麼確保從權利一起過去?▾
盤點從權利列入契約 → 簽讓與契約 → 依297通知債務人 → 抵押權辦變更登記。
Q9受讓債權前怎麼評估它的真正價值?▾
逐項盤點抵押、質押、保證、連帶保證、違約金條款,這些決定能追討的範圍與出價。
Q10想保留利息不讓它隨同移轉怎麼做?▾
在讓與契約明確排除第2項推定,並通知債務人付款時區分本金與利息對象。
Q11抵押權變更登記怎麼辦?▾
持讓與契約與相關文件至不動產所在地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變更登記。
Q12保證 vs 抵押權,哪個移轉更要小心?▾
保證較易落入但書「不可分離之關係」而不移轉;抵押權幾乎都移轉但須補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ansfers | note |
|---|---|---|
| 抵押權 | 隨同移轉 | 須辦變更登記對抗第三人 |
| 保證責任 | 原則隨同移轉 | 限於原債權人行使者除外(但書) |
| 違約金請求權 | 隨同移轉 | 屬從屬權利 |
| 未支付利息 | 推定隨同移轉 | 可由相反約定排除 |
| 基於個人信任之擔保 | 不隨同移轉 | 不可分離之關係(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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