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5 條(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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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抵押權、保證、質權、未付利息)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不可分離者除外。
Q · 把債權賣給別人,原本的抵押、保證會跟著過去嗎?
會。抵押、保證、利息全部自動隨債權過去
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抵押權、質權、保證、違約金請求權等)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不需另行設定。第2項則規定未支付的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例外是「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從權利(例如基於個人信任而給的保證),不隨同移轉。抵押權雖法律上自動移轉,但對抗第三人仍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深度解讀
你買二手車的時候,不會只買車身不要引擎,對吧?債權讓與也是一樣。當你把債權賣給別人,那個債權身上附帶的所有「配件」:抵押權、保證人、質權、違約金請求權、已經發生但還沒收的利息,全部自動跟著過去。買受人不需要另外簽一份文件說「這些我也要」,法律直接幫你打包送過去。這條的威力在於:它保護了債權的「完整價值」。如果不是這樣,每次讓與都要一條一條重新設定擔保,交易成本高到沒人想玩。但有一條例外:「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從權利不跟著走。例如某個擔保是基於讓與人個人信用才給的(我信你所以幫你擔保,不是信你這筆債),這種就不能隨便跟著轉手。第二項的「利息推定隨同移轉」則替你省了一個談判環節:除非另有約定,利息預設跟本金一起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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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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