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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95 條(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2.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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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例如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債權讓與 法定移轉 處分上從屬性 不動產抵押權擔保隨著債權之讓與而生抵押權人的變動,為法定移轉,真正抵押權人759宣示登記請求移轉登記為登記抵押權人,始能交易處分 Exc「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II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未達清償期的利息債權,是從權利,從屬於原本債權,但已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獨立於原本債權,從而得獨立讓與或承擔
nina231525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很像 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