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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96 條(證明文件之交付與必要情形之告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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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僅為§294(債之讓與)後所為的義務,非讓與之生效要件。
sulps510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296條並非生效要件,也就是雙方成立294條後債權就已經讓與了,296條只是後面該完成的義務而已(可以參照孫生焱看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例如借據),「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知悉權、資訊不對等/證據偏在(輔助性權利/從給付義務) 報告義務——資訊/情報請求權 給付之訴 舉證責任減輕 訴之聲明 Step1:請求被告於某段期日期間給付原告投資相關明細,並做出結算報告之類的(資訊) Step2: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前述結算之訴額 給付之訴、民訴245
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債權讓與 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要把文件交付給受讓人(例如借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