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6 條(證明文件之交付與必要情形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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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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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96條規定債權讓與人須交付證明債權的文件給受讓人,並告知主張該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形,否則受讓人可請求補交或求償。
Q · 買別人的債權,對方只給一張借據夠不夠?
不夠。依民法296賣方須交全部證明文件並告知必要情形
依民法第296條,讓與人(賣債權的人)不只要交一張借據,必須交付所有「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匯款紀錄、利息計算、對帳單、擔保資料,並告知主張該債權必要的一切情形,例如債務人是否曾部分清償、有無抗辯、時效進度。受讓人沒拿到,可要求補交;對方拒絕,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想像你買了一張債權:朋友把別人欠他的一百萬賣給你,價格打八折。你以為交易完成付完錢就沒事了?差得遠。如果原本的借據、匯款紀錄、利息計算表、對方簽過的對帳單都還留在朋友手上,你拿什麼去跟債務人要錢?這條法律強制規定:賣債權給你的人,必須把所有能證明這筆債存在的文件交出來,而且要告訴你所有「主張這筆債會用到的情報」:對方的脾氣、過去付款紀錄、有沒有爭議、有沒有擔保品、時效快到了沒。這不是禮貌,是法律義務。你如果沒拿到,可以要求他補交;他拒絕,你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要求賠償。很多人買債權時被「我們私下講好」沖昏頭,忘了這一步,結果拿到手的是一張你根本沒辦法執行的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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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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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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