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7 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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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eagleowl
12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297I:對抗要件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通知債務人-並非債之讓與時須經債務人同意,僅為「打招呼」
haoyuli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沒有通知還是生效,只是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觀念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不是在徵求債務人同意,只是在通知債務人
Exc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讓與原則「不須債務人同意」
But可約定須債務人同意(任意規定)
princejerr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抗辯規定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I 債權之讓與(非中斷時效),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合併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jason143118
5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觀念通知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