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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98 條(表見讓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2. 前項通知,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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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之立法理由在於保障受讓人的權益與交易安全。當債權讓與人對債務人發出「債權讓與通知」後,受讓人即信賴該債權已移轉予己方而進行相關財務規劃或後續處置。若允許讓與人隨意撤銷通知,將嚴重損及受讓人之利益,故增設此項限制。
azulouob
5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律有時對受通知人之信賴通知均加以保護,即使該通知事實上並不正確,例如表見代理(169)、表見讓與(298)等
jason143118
6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觀念通知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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