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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98 條(表見讓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2. 前項通知,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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