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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14 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行為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2.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撤銷:自始、絕對、當然無效 且溯及無效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撤銷:溯及既往,僅為原則。 I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即使已發生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使之與「根本未發生效力同」。
hongya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無效及撤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