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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14 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1. 1.法律行為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2. 2.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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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當事人知其得撤銷者準用第113條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Q · 法律行為被撤銷後,效力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消失?

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而非從撤銷時才向後失效。這與解除(向後終止)有本質差異。第2項另規定,當事人若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於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撤銷後的返還關係,仍須透過第113條與不當得利(第179條)強制實現。

白話解讀

「撤銷」這兩個字的威力比你想的大得多。一般人以為撤銷就像退貨:從今天開始這份契約作廢。錯。法律上的撤銷是時光倒流:從簽約那一刻起,這份契約就被當作從來沒存在過。差別在哪?假設你三個月前被騙簽了一份股權轉讓,在這三個月裡對方已經用這些股權去投票、領了股息、甚至再轉賣給第三人。一旦你行使撤銷權,不是「從今天起他不再是股東」,而是「他從一開始就不是股東」,他領的股息要吐出來,他參與的決議可能要重新認定,他賣給別人的股權法律關係整個崩塌。這就是「視為自始無效」五個字的重量。而第二項更狠:如果對方明明知道你有權撤銷(或他輕易就能知道),他還是照樣享受這份契約的利益,等你真的撤銷時,他要依照 113 條負賠償責任,不只要還錢,還要賠你的信賴損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4條為撤銷效力的核心規範。第1項確立撤銷的溯及效力:法律行為一經撤銷,即視為自始無效,溯及行為成立時失其效力,使該行為在法律上被當作從未存在。第2項規定當事人於知或可得而知其得撤銷之情形下,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構成撤銷後當事人間清算關係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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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銷跟解除到底差在哪?

撤銷是讓契約自始無效,就像從沒簽過;解除是讓契約向後消滅,過去履行的部分各自回復原狀,但中間的法律關係曾經存在過。舉例:因受騙買房,撤銷的話你從來就不是屋主;若是對方違約你解除契約,你曾經當過幾個月屋主,中間收的租金可保留。能選擇時優先考慮撤銷,因為溯及效力對原告通常更有利。

Q2對方在我撤銷前已經把東西賣給第三人怎麼辦?

原則上契約自始無效,對方沒真正取得所有權,賣給第三人屬無權處分。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受詐欺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若不知情,你可能拿不回原物,只能向原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撤銷行動要快,越早凍結後續交易越能避免善意第三人介入風險。

Q3我可以只撤銷契約的一部分嗎?

原則上不行,撤銷針對意思表示本身,一旦撤銷即整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但若契約可分割(如一次買十樣只對其中一樣有誤),實務上可能允許部分撤銷。主張撤銷時把標的物寫清楚,不要籠統說『我要撤銷這份契約』,爭議時才能保留彈性。

Q4民法114條的自始無效是什麼意思?

指法律行為一經撤銷,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消滅,等於從未發生,連中間那段都被否認。

Q5撤銷和解除差在哪?

撤銷自始無效溯及成立時、視為從未發生;解除向後終止、中間關係曾存在過,回復範圍與請求權基礎都不同。

Q6民法114條第2項準用第113條是什麼?

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得撤銷卻仍享利益者,撤銷後比照無效行為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Q7撤銷的自始無效跟無效有什麼不同?

無效是當然、自始、確定不生效力;撤銷前行為有效,須行使撤銷權後才回溯變為無效,並受除斥期間限制。

Q8法律行為要怎麼撤銷?

依第116條以意思表示為之,建議寄存證信函寫明法律依據與事實,送達時間即撤銷生效時間。

Q9撤銷後要怎麼把東西要回來?

撤銷只讓行為歸零,須再依不當得利(第179條)與第2項準用第113條請求返還,對方不配合就起訴。

Q10撤銷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準用第113條按信賴利益計算,含為履行該行為所支出之費用等信賴損害,須證明對方知或可得而知。

Q11怎麼證明對方知道我有撤銷權?

蒐集對話紀錄、往來文件、交易情境等顯示對方知或依情形可得而知的事證,是觸發第2項賠償的關鍵。

Q12撤銷 vs 解除 哪個對我有利?

撤銷溯及自始無效,可挑戰中間所有既成事實,通常對原告更有利;解除僅向後終止,但事由與時效要件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21条(取消しの効果 — 初めから無効とみなす)
🇰🇷 韓國민법 제141조(취소의 효과 — 처음부터 무효)
🇨🇳 中國民法典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德國BGB § 142 Abs. 1(Wirkung der Anfechtung — von Anfang an nichti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78(acte annulé réputé n'avoir jamais existé)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7(voidable contracts)+ rescission ab ini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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