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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14 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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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2. 2.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當事人知其得撤銷者準用第113條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Q · 法律行為被撤銷後,效力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消失?

視為自始無效,從行為成立那刻起就當作不存在

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而非從撤銷時才向後失效。這與解除(向後終止)有本質差異。第2項另規定,當事人若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於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撤銷後的返還關係,仍須透過第113條與不當得利(第179條)強制實現。

深度解讀

「撤銷」這兩個字的威力比你想的大得多。一般人以為撤銷就像退貨:從今天開始這份契約作廢。錯。法律上的撤銷是時光倒流:從簽約那一刻起,這份契約就被當作從來沒存在過。差別在哪?假設你三個月前被騙簽了一份股權轉讓,在這三個月裡對方已經用這些股權去投票、領了股息、甚至再轉賣給第三人。一旦你行使撤銷權,不是「從今天起他不再是股東」,而是「他從一開始就不是股東」,他領的股息要吐出來,他參與的決議可能要重新認定,他賣給別人的股權法律關係整個崩塌。這就是「視為自始無效」五個字的重量。而第二項更狠:如果對方明明知道你有權撤銷(或他輕易就能知道),他還是照樣享受這份契約的利益,等你真的撤銷時,他要依照 113 條負賠償責任,不只要還錢,還要賠你的信賴損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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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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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4 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