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14 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1. 1.法律行為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2. 2.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當事人知其得撤銷者準用第113條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Q · 法律行為被撤銷後,效力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消失?

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而非從撤銷時才向後失效。這與解除(向後終止)有本質差異。第2項另規定,當事人若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於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撤銷後的返還關係,仍須透過第113條與不當得利(第179條)強制實現。

白話解讀

「撤銷」這兩個字的威力比你想的大得多。一般人以為撤銷就像退貨:從今天開始這份契約作廢。錯。法律上的撤銷是時光倒流:從簽約那一刻起,這份契約就被當作從來沒存在過。差別在哪?假設你三個月前被騙簽了一份股權轉讓,在這三個月裡對方已經用這些股權去投票、領了股息、甚至再轉賣給第三人。一旦你行使撤銷權,不是「從今天起他不再是股東」,而是「他從一開始就不是股東」,他領的股息要吐出來,他參與的決議可能要重新認定,他賣給別人的股權法律關係整個崩塌。這就是「視為自始無效」五個字的重量。而第二項更狠:如果對方明明知道你有權撤銷(或他輕易就能知道),他還是照樣享受這份契約的利益,等你真的撤銷時,他要依照 113 條負賠償責任,不只要還錢,還要賠你的信賴損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4條為撤銷效力的核心規範。第1項確立撤銷的溯及效力:法律行為一經撤銷,即視為自始無效,溯及行為成立時失其效力,使該行為在法律上被當作從未存在。第2項規定當事人於知或可得而知其得撤銷之情形下,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構成撤銷後當事人間清算關係的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銷後法律行為從什麼時候無效?

視為自始無效,溯及行為成立時,而非從撤銷時起算。

Q2撤銷和解除有什麼不同?

撤銷使行為自始無效,解除則向後終止,中間法律關係曾存在過。

Q3民法114條第2項在規範什麼?

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得撤銷時,撤銷後準用第113條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Q4撤銷後對方要把東西還我嗎?

要,但須透過第113條與不當得利(第179條)請求,撤銷本身只讓行為歸零。

Q5撤銷可以只撤一部分嗎?

原則上撤銷及於整個法律行為,僅契約可分時實務可能允許部分撤銷。

Q6撤銷後對方賣給第三人怎麼辦?

因受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能只能向原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Q7撤銷權有時效限制嗎?

有,錯誤為知悉後1年,詐欺脅迫為發現後1年、最長10年(第90、93條)。

Q8撤銷要怎麼表示才有效?

撤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第116條),建議以存證信函明確主張並保存送達紀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21条(取消しの効果 — 初めから無効とみなす)
🇰🇷 韓國민법 제141조(취소의 효과 — 처음부터 무효)
🇨🇳 中國民法典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德國BGB § 142 Abs. 1(Wirkung der Anfechtung — von Anfang an nichti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78(acte annulé réputé n'avoir jamais existé)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7(voidable contracts)+ rescission ab initio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