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 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 1.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 2.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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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當事人知其得撤銷者準用第113條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Q · 法律行為被撤銷後,效力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消失?
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而非從撤銷時才向後失效。這與解除(向後終止)有本質差異。第2項另規定,當事人若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於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撤銷後的返還關係,仍須透過第113條與不當得利(第179條)強制實現。
白話解讀
「撤銷」這兩個字的威力比你想的大得多。一般人以為撤銷就像退貨:從今天開始這份契約作廢。錯。法律上的撤銷是時光倒流:從簽約那一刻起,這份契約就被當作從來沒存在過。差別在哪?假設你三個月前被騙簽了一份股權轉讓,在這三個月裡對方已經用這些股權去投票、領了股息、甚至再轉賣給第三人。一旦你行使撤銷權,不是「從今天起他不再是股東」,而是「他從一開始就不是股東」,他領的股息要吐出來,他參與的決議可能要重新認定,他賣給別人的股權法律關係整個崩塌。這就是「視為自始無效」五個字的重量。而第二項更狠:如果對方明明知道你有權撤銷(或他輕易就能知道),他還是照樣享受這份契約的利益,等你真的撤銷時,他要依照 113 條負賠償責任,不只要還錢,還要賠你的信賴損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4條為撤銷效力的核心規範。第1項確立撤銷的溯及效力:法律行為一經撤銷,即視為自始無效,溯及行為成立時失其效力,使該行為在法律上被當作從未存在。第2項規定當事人於知或可得而知其得撤銷之情形下,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構成撤銷後當事人間清算關係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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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銷後法律行為從什麼時候無效?▾
視為自始無效,溯及行為成立時,而非從撤銷時起算。
Q2撤銷和解除有什麼不同?▾
撤銷使行為自始無效,解除則向後終止,中間法律關係曾存在過。
Q3民法114條第2項在規範什麼?▾
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得撤銷時,撤銷後準用第113條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Q4撤銷後對方要把東西還我嗎?▾
要,但須透過第113條與不當得利(第179條)請求,撤銷本身只讓行為歸零。
Q5撤銷可以只撤一部分嗎?▾
原則上撤銷及於整個法律行為,僅契約可分時實務可能允許部分撤銷。
Q6撤銷後對方賣給第三人怎麼辦?▾
因受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能只能向原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Q7撤銷權有時效限制嗎?▾
有,錯誤為知悉後1年,詐欺脅迫為發現後1年、最長10年(第90、93條)。
Q8撤銷要怎麼表示才有效?▾
撤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第116條),建議以存證信函明確主張並保存送達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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