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7 條(結婚之撤銷(八)-因被詐欺或脅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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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當事人或第三人所為)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身分法多數說(林秀雄師、郭振恭師):
不論相對人是否善意、有無過失,皆得撤銷
即使詐欺及脅迫行為是第三人所為✅
997乃92之特別規定
蓋人格法益至關重要,無92保障財產法益、交易安全之需求,亦不適用93除斥期間
lee0000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甲說:不能直接撤銷,類推92第1項但書
乙說(身分法學者多採):不管相對人是否善意、有無過失,皆得撤銷(人格法益至關重要,無92保障財產法益、交易安全之需求)
另:攸關人格法益,不適用民法93條之過10年不得撤銷
sleepylala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該條詐欺及脅迫行為包括“當事人”及“第三人”所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