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7 條(結婚之撤銷(八)-因被詐欺或脅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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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Q · 結婚被騙或被逼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起算時間不是結婚日,而是「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那天起六個月內。六個月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延長),逾期喪失撤銷權,只能改走離婚途徑(民法第1052條)。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民法第998條),婚姻期間出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撤銷後可另依民法第999條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你以為結婚前被騙、被逼,只能自認倒楣嗎?民法這條給你一把剪刀:結婚後才發現對方隱瞞重大事實(譬如已有小孩、背著上千萬債務、性別認同、重大疾病、甚至根本是假結婚騙居留),或者當初根本是被家人、黑道、懷孕壓力逼上紅毯,你有權跑法院把這段婚姻「撤銷」掉。關鍵是這個六個月倒數計時:從你「發現被騙」或「脅迫狀態結束」那一刻起跑,不是從結婚那天起跑。這六個月是一條硬期限,過了你就再也不能走這條路,只剩離婚可選。撤銷和離婚不一樣,撤銷代表法律上承認這段婚姻從一開始就有瑕疵,在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甚至刑事上的某些責任認定,處境都可能比離婚有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997條為婚姻撤銷事由之規定,針對因詐欺或脅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情形而締結之婚姻,賦予受害當事人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之除斥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之形成權。本條為民法總則第92條(詐欺脅迫撤銷)在婚姻身分行為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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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騙結婚可以撤銷嗎?▾
可以。依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所謂詐欺包括隱瞞重大事實(如已有配偶、重大債務、嚴重疾病等),使對方陷於錯誤而同意結婚。六個月是除斥期間,過了就不能再用這條。
Q2結婚撤銷的六個月怎麼起算?▾
詐欺情形,從你「發現被騙」那天起算(不是結婚日)。脅迫情形,從「脅迫終止」那天起算(例如搬離施壓者住處)。六個月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逾期就只剩離婚可選。
Q3被家人逼結婚算脅迫嗎?▾
要看程度。一般的勸說、道德壓力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脅迫。但如果有實質威脅(斷絕經濟、暴力威脅、精神虐待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並違反真意結婚的程度),實務上可能認定為脅迫。法院會審查脅迫結束後的第一個自由選擇行為。
Q4撤銷婚姻和離婚差在哪?▾
撤銷是主張婚姻從源頭有瑕疵(意思不自由),離婚是承認婚姻有效但現在要結束。兩者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對第三人的效力處理邏輯不同。但依民法第998條,撤銷不溯及既往,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Q5結婚撤銷要花多少錢?▾
撤銷婚姻之訴為非財產權之訴,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8萬至20萬。經濟弱勢或家暴被害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
Q6六個月過了還有救嗎?▾
撤銷權消滅,但不代表完全沒路。可改走離婚(民法第1052條重大事由)。如果對方的詐欺涉及財產轉移,民法第184條侵權損害賠償可能還在時效內。兩年侵權時效和六個月撤銷除斥期間是兩回事。
Q7撤銷婚姻後小孩歸誰?▾
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民法第998條),婚姻期間出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繼承權都不受影響,處理方式等同離婚。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監護。
Q8對方隱瞞債務算詐欺結婚嗎?▾
要看隱瞞的規模和主動性。婚前故意隱瞞數百萬以上重大債務,且對方因此陷於錯誤決定結婚的,實務上有成功認定為詐欺的案例。關鍵區分:「主動隱瞞」vs「沒主動告知」,前者更容易成立詐欺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法律效果 | [ { "label": "撤銷婚姻(民法997)", "value": "婚姻自撤銷判決確定時起失效(不溯及既往)" }, { "label": "婚姻無效(民法988)", "value": "婚姻自始無效,但不影響善意第三人" }, { "label": "裁判離婚(民法1052)", "value": "婚姻自判決確定時起向將來失效" } ] |
| 事由 | [ { "label": "撤銷婚姻(民法997)", "value": "詐欺或脅迫致意思不自由" }, { "label": "婚姻無效(民法988)", "value": "違反結婚形式要件(未登記)或實質要件(重婚、近親)" }, { "label": "裁判離婚(民法1052)", "value": "虐待、遺棄、不治惡疾、重大事由等10款法定事由" } ] |
| 期間限制 | [ { "label": "撤銷婚姻(民法997)", "value": "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除斥期間)" }, { "label": "婚姻無效(民法988)", "value": "無期間限制,任何時候均可主張" }, { "label": "裁判離婚(民法1052)", "value": "知悉事由後6個月、事由發生後5年(第1052條之1)" } ] |
| 子女地位 | [ { "label": "撤銷婚姻(民法997)", "value": "婚姻期間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 { "label": "婚姻無效(民法988)", "value": "依民法第999條之1準用,子女視為婚生" }, { "label": "裁判離婚(民法1052)", "value": "子女為婚生子女,依最佳利益裁定監護" } ] |
| 財產分配 | [ { "label": "撤銷婚姻(民法997)", "value": "準用離婚規定(民法999條之1),但善意方可另請求損害賠償" }, { "label": "婚姻無效(民法988)", "value": "各自取回,準用離婚財產規定" }, { "label": "裁判離婚(民法1052)", "value":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1030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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