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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當事人或第三人所為)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身分法多數說(林秀雄師、郭振恭師):
不論相對人是否善意、有無過失,皆得撤銷
即使詐欺及脅迫行為是第三人所為✅
997乃92之特別規定
蓋人格法益至關重要,無92保障財產法益、交易安全之需求,亦不適用93除斥期間
lee0000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甲說:不能直接撤銷,類推92第1項但書
乙說(身分法學者多採):不管相對人是否善意、有無過失,皆得撤銷(人格法益至關重要,無92保障財產法益、交易安全之需求)
另:攸關人格法益,不適用民法93條之過10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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