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1 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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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死亡則不消滅姻親關係(民國 74 年修法刪除再婚消滅之規定)。
Q · 配偶過世後,跟婆家在法律上還是親戚嗎?
依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只有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才會消滅,配偶死亡並不會讓姻親關係消滅。民國 74 年修法時更明確刪除「夫死妻再婚」消滅姻親的舊規定,立法者表態:死亡和再婚都不消滅姻親關係。所以你跟婆婆、岳父母在配偶過世後仍然是直系姻親,永久禁止與前配偶的直系血親結婚(民法 983 條)。
白話解讀
離婚之後,你跟前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在法律上從此是陌生人。這句話聽起來沒什麼,但它藏著一個你可能從來沒想過的反面:如果是「配偶過世」呢?答案會讓很多人愣住:姻親關係不會消滅。你先生走了,你和婆婆在法律上仍然是直系姻親,除非你再婚也不會改變(民國74年修法已刪除再婚消滅的規定)。這個區別決定了好幾件事:你能不能跟前小叔結婚(離婚後可以,喪偶不可以,民法983條直系姻親永久禁止)、你在某個訴訟中法官是不是你的姻親要迴避、甚至刑法上的某些罪名成不成立。一個「離婚」和「喪偶」的區別,在你的法律身分上畫出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71 條為親屬編通則性規範,明定姻親關係消滅之兩種事由:婚姻因離婚而終止,以及結婚被法院判決撤銷。本條於民國 74 年修法時增列「結婚撤銷」情形,並同步刪除「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之舊規定,確立配偶死亡與生存配偶再婚均不消滅姻親關係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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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71 條是什麼?▾
親屬編通則性規範,明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撤銷而消滅。
Q2離婚後跟前公婆還有法律關係嗎?▾
沒有。姻親關係消滅,扶養義務同步消滅,但禁婚親限制仍部分存在。
Q3配偶過世我跟婆家還算親戚嗎?▾
算。喪偶不消滅姻親關係,74 年修法後再婚也不消滅。
Q4結婚撤銷跟離婚效果一樣嗎?▾
在姻親消滅這件事上相同,但其他法律效果(如溯及力)差很大。
Q5離婚後可以跟前小叔結婚嗎?▾
可以,旁系姻親關係已消滅;直系姻親則永久禁止。
Q6姻親關係消滅後還要扶養前公婆嗎?▾
不用。民法 1114 條的扶養義務隨姻親關係同步消滅。
Q7再婚會讓姻親關係消滅嗎?▾
不會。74 年修法已刪除「再婚消滅」之規定。
Q8法官是前配偶的哥哥要迴避嗎?▾
離婚後姻親關係已消滅,原則不構成迴避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in_law_relationship | remarriage_with_in_law | support_obligation | judge_recusal | legal_basis |
|---|---|---|---|---|---|
| 離婚 | 消滅 | 旁系姻親可,直系姻親永久禁止 | 對前配偶父母、手足之扶養義務消滅 | 原姻親關係不再構成迴避事由 | 民法 971 條第一情形 |
| 結婚撤銷 | 消滅 | 旁系姻親可,直系姻親永久禁止 | 扶養義務消滅 | 原姻親關係不再構成迴避事由 | 民法 971 條第二情形(74 年修法增列) |
| 配偶死亡(喪偶) | 不消滅 | 直系姻親永久禁止;旁系姻親仍受 983 條禁婚親限制 | 姻親身份仍存續,視具體扶養關係而定 | 仍可能構成迴避事由 | 74 年修法刪除「再婚消滅」之規定,確立死亡不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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