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1 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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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死亡則不消滅姻親關係(民國 74 年修法刪除再婚消滅之規定)。
Q · 配偶過世後,跟婆家在法律上還是親戚嗎?
是。民法 971 條,喪偶不消滅姻親
依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只有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才會消滅,配偶死亡並不會讓姻親關係消滅。民國 74 年修法時更明確刪除「夫死妻再婚」消滅姻親的舊規定,立法者表態:死亡和再婚都不消滅姻親關係。所以你跟婆婆、岳父母在配偶過世後仍然是直系姻親,永久禁止與前配偶的直系血親結婚(民法 983 條)。
深度解讀
離婚之後,你跟前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在法律上從此是陌生人。這句話聽起來沒什麼,但它藏著一個你可能從來沒想過的反面:如果是「配偶過世」呢?答案會讓很多人愣住:姻親關係不會消滅。你先生走了,你和婆婆在法律上仍然是直系姻親,除非你再婚也不會改變(民國74年修法已刪除再婚消滅的規定)。這個區別決定了好幾件事:你能不能跟前小叔結婚(離婚後可以,喪偶不可以,民法983條直系姻親永久禁止)、你在某個訴訟中法官是不是你的姻親要迴避、甚至刑法上的某些罪名成不成立。一個「離婚」和「喪偶」的區別,在你的法律身分上畫出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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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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