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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071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夫死後,其妻再行改嫁,就現行民法規定,妻與亡夫兄弟原具有之姻親關係仍未消滅

主旨

台端函詢夫死妻改嫁,妻與亡夫之兄弟間是否具有姻親關係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96 年 2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0960016743 號函轉台端96 年 2 月 12 日致該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公布,並字同年 6月 5 日生效,修正前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修正後現行民法第 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查其立法意旨為: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是故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舊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舊法本條後段,僅就「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未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未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刪除。故依修正後民法第 971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準此,本件所詢夫死妻改嫁,妻與亡夫之兄弟間,姻親關係並未消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071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夫死後,其妻再行改嫁,就現行民法規定,妻與亡夫兄弟原具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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