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7 條(遷入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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