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7 條(遷入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戶籍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