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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45177 號
要旨
婚姻成立及效力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所詢婚姻成立及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台內戶字第○九三○○一二五一一號書函轉 貴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部授領三字第○九三○二二二一八一○號函。
二、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故戶籍登記並非結婚之形式要件;至同條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係為避免公開儀式在舉證上之困難,凡結婚當事人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而已,並非以戶籍登記為結婚之生效要件。準此,當事人結婚如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形式要件並具備民法所定結婚實質要件,其婚姻即於完成上開形式要件時有效成立。至本件當事人是否具備前述結婚法定要件,仍請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內政部、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