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2 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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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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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三要件:書面、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三者缺一婚姻不成立。
Q · 結婚登記要帶什麼、怎麼辦?
書面+兩證人簽名+戶政登記,缺一不算
依民法第 982 條,結婚有三個法定形式要件:第一、以書面為之(結婚書約);第二、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第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三者缺任何一個,婚姻在法律上不成立(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攜帶雙方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結婚書約(含兩名證人簽名)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當場完成。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施行,之前採儀式婚。
深度解讀
你以為辦桌、拍婚紗、交換戒指就叫結婚了嗎?在法律上,這些全部加起來都等於零。民國97年5月23日之後,台灣的結婚只認三件事:書面、兩個證人簽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少一樣,法律上你們根本沒結過婚。這不是形式主義,這是一道你可能不知道已經越過或還沒越過的分界線。很多情侶辦了盛大婚禮、生了小孩、共同買房,幾年後發現沒去登記,法律上他們是陌生人:小孩是非婚生子女、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人過世,另一人一毛遺產都拿不到。以前的「儀式婚」時代,擺桌就算數;現在是「登記婚」時代,那張紙才是唯一的真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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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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