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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82 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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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三要件:書面、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三者缺一婚姻不成立。

Q · 結婚登記要帶什麼、怎麼辦?

書面+兩證人簽名+戶政登記,缺一不算

依民法第 982 條,結婚有三個法定形式要件:第一、以書面為之(結婚書約);第二、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第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三者缺任何一個,婚姻在法律上不成立(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攜帶雙方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結婚書約(含兩名證人簽名)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當場完成。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施行,之前採儀式婚。

深度解讀

你以為辦桌、拍婚紗、交換戒指就叫結婚了嗎?在法律上,這些全部加起來都等於零。民國97年5月23日之後,台灣的結婚只認三件事:書面、兩個證人簽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少一樣,法律上你們根本沒結過婚。這不是形式主義,這是一道你可能不知道已經越過或還沒越過的分界線。很多情侶辦了盛大婚禮、生了小孩、共同買房,幾年後發現沒去登記,法律上他們是陌生人:小孩是非婚生子女、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人過世,另一人一毛遺產都拿不到。以前的「儀式婚」時代,擺桌就算數;現在是「登記婚」時代,那張紙才是唯一的真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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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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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