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4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四)-須無監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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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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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84 條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例外須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違反者婚姻得撤銷。
Q · 監護人可以跟被監護人結婚嗎?
原則不行,除非受監護人父母同意
依民法第 984 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唯一例外是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違反者婚姻不是無效,而是「得撤銷」(第 991 條),利害關係人可在監護關係消滅後 1 年內向法院聲請。高齡受監護人的父母多半已過世,實務上父母同意這道門近乎關閉。最穩做法:先終止監護關係再結婚。
深度解讀
你以為監護人和受監護人之間的關係,只是「幫忙管事」這麼單純嗎?法律看得比你深。當一個人掌控你的財產、決定你的重大事務時,兩人之間的權力是嚴重不對等的。這種狀態下談「結婚」,法律根本不信你們是自由意志。984 條直接把這條路堵死:監護關係還在的時候,監護人不能娶(嫁)受監護人。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婚姻的實質要件,違反了婚姻可能被撤銷。但法律也留了一道門:如果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這扇門就打開。為什麼是父母?因為父母是法律推定最能判斷「這段關係有沒有被操控」的人。理解這條,你就看懂了民法對「權力不對等關係」的一貫警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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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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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