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3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
- 1.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2.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 3.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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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83條禁婚親規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不得結婚,違反者婚姻無效。
Q · 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
依民法第983條,禁婚親分三類:一、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及直系姻親一律不得結婚。二、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止,但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除外。三、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不得結婚。第二項、第三項更規定某些禁令在姻親消滅或收養終止後仍適用。違反者依民法第988條婚姻無效。
白話解讀
你愛一個人,就能跟他結婚嗎?法律上有一張「禁婚名單」,名單上的人就算你們真心相愛、就算你們根本沒血緣關係,戶政事務所也不會給你們登記。這條法律畫出三條紅線: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永遠不能;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堂表兄弟姊妹都在內)不行;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的(例如你阿姨的先生過世後你想娶阿姨,這是姻親不是血親,但輩分不同就是不行)也不行。最反直覺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就算離婚了、就算解除收養了,某些禁忌依然存在。你以為解除關係就能自由,法律說有些線一旦跨過就是永久的。
法律定性
禁婚親是指民法第983條所列、基於優生學與倫常秩序而禁止彼此結婚的親屬範圍,涵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違反此限制締結的婚姻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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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嗎?▾
不行。表兄弟姊妹屬四親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全面禁止,1998 年修法後毫無例外。
Q2離婚後可以跟前配偶的兄弟姊妹結婚嗎?▾
可以。前小姑、前大舅子是旁系姻親但輩分相同,不在第三款禁止範圍內。
Q3收養的兄弟姊妹能結婚嗎?▾
養兄弟姊妹(二親等)太近不行;但養表兄弟姊妹(四親等)輩分相同,依第二款但書可結婚。
Q4違反禁婚親的婚姻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無效。依民法第988條自始不存在,不需要離婚程序,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主張。
Q5跟繼父母或繼子女可以結婚嗎?▾
不行。直系姻親禁止,且依第二項,就算姻親關係消滅後仍永久適用。
Q6解除收養後能跟原養父母結婚嗎?▾
不行。第三項規定因收養成立的直系親屬,在收養終止後仍禁止結婚。
Q7禁婚親同性婚姻也適用嗎?▾
適用。2019 年同婚相關規定上路後,禁婚親邏輯不因性傾向而改變。
Q8結婚登記前怎麼確認沒有觸犯禁婚親?▾
先畫家系圖確認血親與姻親親等,有收養或繼親家庭背景者登記前先諮詢戶政或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prohibited_range | exception | permanence |
|---|---|---|---|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 全部禁止,無親等上限 | 無例外 | 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禁止(第二項) |
| 旁系血親 | 六親等以內禁止 | 因收養成立的四、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第二款但書) | 因收養成立的直系親屬於收養終止後仍禁止(第三項) |
| 旁系姻親 | 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禁止 | 輩分相同的旁系姻親(如前配偶兄弟姊妹)不在禁止範圍 | 輩分相同者不適用永久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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