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983條禁婚親規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不得結婚,違反者婚姻無效。
Q · 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五親等內輩分不同姻親
依民法第983條,禁婚親分三類:一、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及直系姻親一律不得結婚。二、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止,但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除外。三、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不得結婚。第二項、第三項更規定某些禁令在姻親消滅或收養終止後仍適用。違反者依民法第988條婚姻無效。
你愛一個人,就能跟他結婚嗎?法律上有一張「禁婚名單」,名單上的人就算你們真心相愛、就算你們根本沒血緣關係,戶政事務所也不會給你們登記。這條法律畫出三條紅線: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永遠不能;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堂表兄弟姊妹都在內)不行;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的(例如你阿姨的先生過世後你想娶阿姨,這是姻親不是血親,但輩分不同就是不行)也不行。最反直覺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就算離婚了、就算解除收養了,某些禁忌依然存在。你以為解除關係就能自由,法律說有些線一旦跨過就是永久的。
禁婚親是指民法第983條所列、基於優生學與倫常秩序而禁止彼此結婚的親屬範圍,涵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違反此限制締結的婚姻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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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真的不能。1985 年以前民法第983條還允許六親等外的表兄弟姊妹結婚,所以上一代確實有不少。1998 年修法後,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全面禁止,表兄弟姊妹(四親等)毫無例外。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家族有老一輩的表親婚姻,那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你這一代若想循同樣模式,戶政直接退件。
可以。前配偶的兄弟姊妹是旁系姻親二親等,但是輩分相同,不在第三款的禁止範圍內(第三款只禁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所以離婚後跟前小姑、前大舅子結婚,法律上沒有障礙。內行人提示:但如果是繼子女(直系姻親一親等),就算你跟原配離婚了,第二項明確說姻親關係消滅後依然禁止,這是永久的紅線。
可以,但有條件。第二款但書特別寫: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受禁止。所以養兄弟姊妹(二親等)雖然輩分相同但太近,仍在六親等以內不能結;但如果是養表兄弟姊妹(四親等)、輩分相同,可以結婚。內行人提示:這個但書是立法者特別網開一面,因為收養形成的血親在生物學上沒有近親繁殖問題,只是倫理考量。
民法983條基於優生與倫常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含直系血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五親等內輩分不同姻親。
直系姻親是配偶的直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一律永久禁止;旁系姻親是配偶的旁系血親,只禁五親等內輩分不同者。
如姑丈(姑姑的配偶)與姪女屬不同輩分的旁系姻親;而前小姑與前嫂屬同輩分,不在禁止範圍。
無效。依第988條自始不存在,跟可撤銷的瑕疵不同,連事後補救都沒有。
畫家系圖→依968、970條算親等→檢查收養與繼親背景→邊界案件先諮詢戶政或律師。
直系血親世代數即親等;旁系血親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往下數;旁系姻親依配偶與該親屬的親系親等定之。
無效婚姻無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依不當得利或共有關係處理,建議委任家事律師。
因屬自始無效,可在繼承、身分等相關訴訟中直接主張,不需單獨提撤銷之訴。
兩者都導致婚姻無效(988條),但禁婚親是親屬身分問題,重婚是已有配偶問題,可能同時觸犯。
| category | prohibited_range | exception | permanence |
|---|---|---|---|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 全部禁止,無親等上限 | 無例外 | 直系姻親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禁止(第二項) |
| 旁系血親 | 六親等以內禁止 | 因收養成立的四、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第二款但書) | 因收養成立的直系親屬於收養終止後仍禁止(第三項) |
| 旁系姻親 | 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禁止 | 輩分相同的旁系姻親(如前配偶兄弟姊妹)不在禁止範圍 | 輩分相同者不適用永久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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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近親結婚,有害優生。現行法既禁止八親等以內之堂兄弟姊妹結婚,則同親等血親之表兄弟姊妹,自宜同予禁止,惟四親等之外表兄弟姊妹,血緣已遠,應無此項顧慮,爰對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予以修正。 二、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於收養關係終止後,可否結婚,現行法未作規定,適用時易滋疑義,為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爰增設第三項禁止其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既然依優生學之考慮,限制六、八親等堂兄弟姊妹不得結婚,則基於父母血緣各半及同為優生學之考慮,亦應限制六、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得結婚。惟六、八親等血緣已疏,有無必要禁止其相婚,宜再檢討;故修訂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一、近親結婚,有害優生。現行法既禁止八親等以內之堂兄弟姊妹結婚,則同親等血親之表兄弟姊妹,自宜同予禁止,惟四親等之外表兄弟姊妹,血緣已遠,應無此項顧慮,爰對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予以修正。 二、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於收養關係終止後,可否結婚,現行法未作規定,適用時易滋疑義,為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爰增設第三項禁止其結婚。
既然依優生學之考慮,限制六、八親等堂兄弟姊妹不得結婚,則基於父母血緣各半及同為優生學之考慮,亦應限制六、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得結婚。惟六、八親等血緣已疏,有無必要禁止其相婚,宜再檢討;故修訂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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