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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83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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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禁止近親結婚 優生學、倫理道德考量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III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a615599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收養之旁系血親二親等,雖輩份相等,但其親等屬於二親等旁系血親,故不得結婚。不過收養關係若經終止,此際即可結婚。
lawcat112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直血x 直姻x 旁血6內x (但收養4,6平) 旁姻5內輩不同x
3263555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基於優生學、倫理道德的考量。 2.釋字748(婚姻幸福、優於一切(?))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社會論常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優生學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可以結婚, 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一樣不能結婚
kaede0711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一、爸爸與女兒、媳婦與爸爸不行 二、自己與收養旁系四六親等的堂兄弟姐妹可以 三、與一方配偶已過世的姐夫或兄嫂結婚可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