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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0630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我國人與外籍人士透過遠距(視訊)結婚方式取得外國結婚證明文件之婚姻行為地認定及在我國效力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我國人與外籍人士透過遠距(視訊)結婚方式取得外國結婚證明文件之婚姻行為地認定及在我國效力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6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120120331 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三(一)所詢疑義: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關當事人雙方依美國猶他州猶他郡之規定以遠距(視訊)結婚方式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之舉行地得否逕認定為猶他州猶他郡乙節,因涉及上開涉民法規定有關「舉行地」要件之解釋適用,請貴部參酌司法院之意見本於權責審認。

三、關於來函說明三(二)所詢疑義:

按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係我國結婚形式要件之規定,其實質要件,則須無同法第 983 條、第 985 條所定結婚無效之情事(同法第 988 條規定參照)。另按涉民法第 1 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故民事事件涉及外國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民法定其應適用本國或外國之法律。而所稱涉外,係指構成民事事件事實,包括當事人、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等連繫因素,與外國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76 號及第3056 號民事判決參照)。依來函所示,倘結婚當事人雙方為國人且均在國內,則其結婚似無「涉外成分」而非涉外民事事件,應無前揭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須符合上開民法規定所定結婚之形式及實質要件,始生合法結婚效力。惟此尚涉及涉民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仍請貴部參酌司法院之意見卓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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