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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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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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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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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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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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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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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債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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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物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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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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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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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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