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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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婚姻效力依三層階梯: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依序適用。
Q · 跟外國人結婚後吵架,到底要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
依三層階梯:先共同國籍、次共同住所、再婚姻最切地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婚姻效力的準據法採三層階梯:第一層先看夫妻有無共同本國法,有就適用;沒有才進入第二層,看有無共同住所地法;都沒有時,第三層退守「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同居義務、家務分工、扶養請求等婚後權利義務都依此決定。要注意這與結婚「成立」(第46條)走不同規則,結婚登記地不會直接決定你婚後的法律地位。
深度解讀
你嫁給日本人、娶了越南人、或跟法國人結婚,從那一刻起,你的婚姻關係不只屬於台灣法律管轄。「誰能決定我們夫妻間怎麼相處」這個問題,答案不是你以為的「在哪結婚就用哪國法」。這條法律給出一個三層階梯:先看夫妻有沒有共同國籍,沒有就看共同住在哪裡,再沒有才看你們的婚姻「最像」哪裡的婚姻。這不是冷冰冰的選法規則,是決定你能不能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能不能主張家務分工、能不能扶養請求權的關鍵。同一對台越夫妻,住在台北跟住在胡志明市,適用的法律完全不同,你的權利義務也完全不同。「在哪結的婚」反而是這三層裡最不重要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住所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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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