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