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99.05.2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四章 債
-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第五章 物權
-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 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對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及直接對該貨物主張物權時,其優先次序,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 因倉單或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準用前二項關於載貨證券之規定。
第六章 親屬
-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第七章 繼承
-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第八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全文共 6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5.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