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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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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規定,意定代理權之成立及本人代理人間效力,依雙方明示合意之法律;無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Q · 跨國授權書沒寫適用哪國法,台灣法院會用台灣法判嗎?

不一定。無明示合意時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意定代理權的成立與本人、代理人間的效力,優先依雙方明示合意的法律;沒有明示合意時,由法院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可能是代理人事務所所在地、代理行為發生地或履行地,未必是台灣法。要鎖定台灣法,必須在授權書中明文約定準據法。

白話解讀

跨國交易裡有個被忽略的盲點:你授權某人替你做事這件事本身,跟你和他之間的委任契約,在涉外法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各自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委任契約走第20條的契約準據法,代理權的成立和本人代理人間的效力則由第17條決定。當你授權新加坡朋友替你簽購物合約、授權日本律師處理遺產、授權美國夥伴當地代理時,如果你沒在授權書上寫「本授權適用 X 國法」,台灣法院會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的法律來適用,可能是代理人所在地、可能是代理行為實際發生地、可能是合約履行地。結果可能是你以為照台灣法處理,最後法院依外國法判決你的授權範圍不夠,整個交易效力出問題。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為意定代理權授與之衝突法則,規範以法律行為授與之代理權,其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採「明示合意優先、無合意則依關係最切地」之雙層連結結構,並將代理權授與獨立於委任等原因契約之外,分別適用不同準據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授權書沒寫適用哪國法,會怎樣?

台灣法院會依本條後段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判斷要素包括代理行為發生地、代理人事務所、本人住所、過往交易慣行等綜合判斷。所以「沒寫=用台灣法」是錯的,可能走向另一個國家的法律。跨國授權書最低成本的保護就是加一句「本授權依中華民國法律」。

Q2委任契約已經寫了用台灣法,代理權部分還要另外寫嗎?

要。涉外法把委任契約(第20條)和代理權授與(第17條)視為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各有準據法。委任契約規範你和受任人間的內部義務,代理權規範對外的權限範圍,兩個鎖頭都要扣才安全。草擬時最好加上「本授權之成立及效力與本委任契約準據法一致」的條款。

Q3什麼是「關係最切地」,法院怎麼判斷?

這是彈性概念,法院綜合所有客觀因素:代理行為實際發生地、代理人主要事務所、本人住所、合約履行地、過往交易慣用法、爭議發生地等,沒有單一決定性因素。訴訟時主動列舉對你有利的連結因素並提供證據,被動等對方主張通常吃虧。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是什麼?

規範意定代理權的準據法,採明示合意優先、無合意則依關係最切地的雙層設計,將代理權授與獨立於原因契約之外。

Q5什麼是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

法院綜合代理行為發生地、代理人主要事務所、本人住所、履行地、交易慣行等客觀因素判斷的最密切連結地,無單一決定性因素。

Q6意定代理權和法定代理權差在哪?

意定代理權由本人以法律行為授與,適用第17條;法定代理權依法律規定發生,準據法另循其本身法律關係定之。

Q7第17條和第18條差在哪?

第17條管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代理權效力,第18條管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對外代理權有無與限制,連結因素不同。

Q8跨國授權書怎麼寫準據法條款?

在授權書明文加上「本授權之成立及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構成第17條明示合意,並與委任契約準據法一致化。

Q9授權書沒寫準據法,事後怎麼補救?

爭議前補簽準據法協議;已起訴的,整理代理行為地、事務所、本人住所、履行地等關係最切地連結事實供法院認定。

Q10怎麼證明雙方有明示合意準據法?

以書面授權書、往來郵件、會議紀錄、合約附件留存,口頭合意舉證風險高,最好白紙黑字。

Q11外國法對我不利時怎麼主張排除?

主張對方規避台灣強行禁止規定(第7條),或外國法適用結果違背公序良俗(第8條),請求排除外國法之適用。

Q12第17條 vs 第20條委任契約準據法哪個管代理範圍?

第17條管代理權範圍與效力,第20條管委任的內部義務,是兩條獨立軌道,委任寫了台灣法代理權仍可能跳別國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17條(代理權授與)第18條(對相對人)第20條(債之契約)
規範客體本人與代理人間之代理權成立與效力本人與相對人間代理權之有無與限制委任等原因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首要連結因素本人及代理人明示合意之法律代理權之準據法/代理行為地當事人意思自主
無合意時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依條文所定連結關係最切之法律
實務鎖定方式授權書明文約定準據法對外行為時揭示準據法契約準據法條款

第17條(代理權授與)

規範客體
本人與代理人間之代理權成立與效力
首要連結因素
本人及代理人明示合意之法律
無合意時
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實務鎖定方式
授權書明文約定準據法

第18條(對相對人)

規範客體
本人與相對人間代理權之有無與限制
首要連結因素
代理權之準據法/代理行為地
無合意時
依條文所定連結
實務鎖定方式
對外行為時揭示準據法

第20條(債之契約)

規範客體
委任等原因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首要連結因素
當事人意思自主
無合意時
關係最切之法律
實務鎖定方式
契約準據法條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6条(代理)
德國EGBGB Art. 8(Gewillkürte Stellvertretung,2017 年新增)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92(agency /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2

(0420522 制定)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代理權之授與,與其原因法律關係(如委任契約)本各自獨立,並各有其準據法。本條係針對代理權授與之行為,明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至其原因法律關係應適用之法律,則宜另依該法律關係(如委任契約)之衝突規則決定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本人及 代理人常可直接就其相關問題達成協議。爰參考一九七八年海牙代理之準據法公約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精神,明定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應依本人及代理人明示之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以貫徹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至於當事人無明示之合意者,則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中之各種主觀、客觀因素及實際情形,比較代理行為及相關各地之間之關係,而以其中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例如A 國人甲(本人)授權在B 國營業之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B 國之財產,甲、乙未明示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就甲、乙之間關於其授權之內容及範圍之爭議,B 國法律乃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代理權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合意名詞
(0420522 制定)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代理權之授與,與其原因法律關係(如委任契約)本各自獨立,並各有其準據法。本條係針對代理權授與之行為,明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至其原因法律關係應適用之法律,則宜另依該法律關係(如委任契約)之衝突規則決定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本人及 代理人常可直接就其相關問題達成協議。爰參考一九七八年海牙代理之準據法公約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精神,明定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應依本人及代理人明示之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以貫徹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至於當事人無明示之合意者,則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中之各種主觀、客觀因素及實際情形,比較代理行為及相關各地之間之關係,而以其中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例如A 國人甲(本人)授權在B 國營業之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B 國之財產,甲、乙未明示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就甲、乙之間關於其授權之內容及範圍之爭議,B 國法律乃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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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