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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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規定,意定代理權之成立及本人代理人間效力,依雙方明示合意之法律;無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Q · 跨國授權書沒寫適用哪國法,台灣法院會用台灣法判嗎?
不一定。無明示合意時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意定代理權的成立與本人、代理人間的效力,優先依雙方明示合意的法律;沒有明示合意時,由法院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可能是代理人事務所所在地、代理行為發生地或履行地,未必是台灣法。要鎖定台灣法,必須在授權書中明文約定準據法。
深度解讀
跨國交易裡有個被忽略的盲點:你授權某人替你做事這件事本身,跟你和他之間的委任契約,在涉外法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各自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委任契約走第20條的契約準據法,代理權的成立和本人代理人間的效力則由第17條決定。當你授權新加坡朋友替你簽購物合約、授權日本律師處理遺產、授權美國夥伴當地代理時,如果你沒在授權書上寫「本授權適用 X 國法」,台灣法院會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的法律來適用,可能是代理人所在地、可能是代理行為實際發生地、可能是合約履行地。結果可能是你以為照台灣法處理,最後法院依外國法判決你的授權範圍不夠,整個交易效力出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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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代理權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合意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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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