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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